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自治县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99页(707字)

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和县平行的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国现有120多个自治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又是自治机关。自治县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和本级人大相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又是行使自治权,组织和管理本自治地方各项行政事务的自治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县长,每届任期3年。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重大事项以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等等。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权,主要是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管理本地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等等。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上一篇:自治权 下一篇:自治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