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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03页(625字)

简称为“廉政公署”。是香港总督设置的专门掌管预防、调查、惩治贪污的常设司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存在。其首长称廉政专员,对港督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直接指挥。廉政公署的全体职员可以不经公务员诠叙委员会而由廉政专员自行任免,他们的薪金高于其他政府部门的同级职员,但在纪律要求上也特别严格。廉政公署的职责是调查香港政府、公共团体及社会组织的有关贪污案件,并立案调查进行处分。廉政公署拥有广泛的权力,内设有3个处:一是执行处,负责受理控告、接受揭发、立案审查以及提出送交法院进行处罚的建议。为了有效地执行这些任务,政府赋予执行处官员以搜查、逮捕以及拘留贪污嫌疑犯等权力。二是防止贪污处,负责检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行政程序,例行手续中可能导致或便利贪污活动的弊病,提出杜绝贪污的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的建议。三是社区关系处,负责联络社会人士和社会团体,通过报纸讲座、书籍、电台等宣传工具进行反腐倡廉的宣传,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使政府的反贪污工作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支持,廉政公署除了被赋予广泛权力外,亦有严谨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其各方面的工作均受公用委员会监督。这些委员会主要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会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参与廉政公署对一切重大问题所作的决策,同时也支持帮助廉政公署解决在反贪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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