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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抵押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03页(502字)

又称“共同抵押权”或“连带抵押权”。为担保一个债权而在两个以上的标的物上设立的抵押权。总括抵押权的典型特征是数个分别独立的抵押物担保一个债权,该数个抵押物可以属于一个人,也可以分别属于数个人。总括抵押权的成立方式有两种:(1)创设,即基于一个设立抵押权的合意和登记就数个抵押物创设抵押权,或分别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2)转变,即原本是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后因不动产的分割而成为总括抵押权。总括抵押权成立后,如果当事人没有限定各个抵押物应当负担的债权数额,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受偿,也可以将全部的抵押物予以变价而清偿债权,各个抵押物对债权的实现负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各个抵押物负担的债权数额,抵押权人就该限定金额而分别受偿,这是按照抵押物的负担比例分担抵押责任。总括抵押权的实施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当由抵押权人确定实施方式。债权人获得总括抵押权,能使其债权有充分的担保,而拥有多个小型不动产的债务人可以据此而大规模举债,分别拥有小型不动产的债务人也可以联合起来举债,这利于促进资金的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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