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总统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05页(515字)

“议会制”的对称。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产生于18世纪末独立战争后的美国。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该制度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并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宪法上都规定总统的职权。总统制的主要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不对议会负责。具体表现为:(1)总统同国会的议员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2)总统和国会都对选民负责。(3)总统和国会各有一定任期。国会除可以对总统依法行使弹劾权外,不能以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另一方面,总统也不能解散国会。(4)政府成员一般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也可以由总统随时撤换。政府工作由总统独立负责,政府成员没有副署制和连带责任制。(5)所有政府成员都不能出席国会,议员也不能兼任政府成员。总统和政府其他成员都不能向国会提出法案。总统只能向国会提出咨文即对某项工作的意见。国会立法与总统执行之间的法律界限较分明。(6)国会立法须由总统公布后施行。总统在公布前如认为该法案有不当之处,可退回国会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议员2/3同意维持原案,总统就必须公布施行。

上一篇:总统否决权 下一篇:总议定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