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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10页(47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和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动物制品的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出境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海关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制品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动物及其动物制品。(2)在客观上,本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及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督,以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或者其他方法走私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其他方法”,主要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3)主观上是故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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