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2页(212字)
该法是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在1958年建立经济联盟的基础上,于1962年签订了《商标公约》之后,在1968年依《商标公约》的规定而签订的一个旨在建立跨国商标制度的法律。该法在1970年制订了实施条例,1971年1月生效,1975年作了修订。该法仅保护商品商标,对于商标的注册条件、程序、商标权利用、许可与转让、侵权赔偿等作了具体规定。依该法注册的商标在上述三国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