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录用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71页(628字)
指通过法定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根据国家需要吸收为国家公务员。西方国家一般把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的录用一般采用选举或政治任命的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有一定的任期,其中被委任者的任期取决于委任者。事务类公务员的录用一般采用资格审查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相结合的方式。此外,还有招聘录用的方式等。考试录用应遵循如下3项原则:(1)平等原则。除了职位所要求的并且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外,不应当有其他附加条件,不能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婚姻、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只要符合公务员的法定条件,在录用时都予以同等对待。(2)公开原则。录用公务员时,对其拟录用作何工作,享受何等待遇,要求何种条件、资格,在何时何地举行考试,考何内容,均须预先以一定形式公告通知;对需要举行考试的,考试应公开进行,考试结果应张榜公布,并允许查考,考试程序应受到必要的监督。(3)择优原则。凡参加考试者应按成绩择优录用。成绩相同者,以学历高、资历深者为先。考试一般分为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3种方式,是单独使用其中的一种或结合使用,应根据具体职位要求及公务员等级而定。录取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按成绩顺序依次录用;二是在一定的名次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录用,排上名次者,最后都将录用,但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有较大的选择权。录用后是否要有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长短,由法律依工作性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