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后破产债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93页(415字)
指其他破产债权已由破产财产受偿完毕尚有剩余财产时,才可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之一种。劣后破产债权是英美法国家的破产法所规定的一种破产债权,主要包括破产人的配偶的财产请求权,依约定而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请求权,罚金、罚款及惩罚性赔偿金请求权和破产宣告后的利息请求权等,它只有在其他所有的破产债权已受足额清偿后,才可依破产程序受偿。日本受英美破产立法的影响,1952年修订破产法时,也专门规定了7种劣后破产债仅:(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破产宣告后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及违约金;(3)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4)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及追缴金;(5)无利息债权的中间利息;(6)附有不确定期限之无利息债权,其债权额与估价额间的差额;(7)金额及存续期间均确定的定期金债权,以各期定期金为基础计算的中间利息合计额。多数大陆法国家的破产法无此规定,中国破产法也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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