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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主义学派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8页(398字)

客观主义学派的对称。刑法理论之一。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人的内在性格,即其主观恶性和反社会的危险性大小为标准,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大小仅是犯罪人危险性格的表征,在论罪科刑上无足轻重,不必过分重视。主观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叶,其基本论点是,(1)犯罪并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抉择,而是由于个人的生理或心理素质异常和社会环境原因所致,为减少犯罪,于实行良好的社会政策的同时,必须区别犯罪人类型,根据其恶性大小、反社会的危险性的强弱,确定有针对性的刑罚或社会防卫处分,即采取刑罚个别化;(2)刑罚是以改善犯人、使之复归社会、预防再犯罪、防卫社会为目的,刑罚的轻重以消除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性格所必需的时间为准;(3)主张推行缓刑、假释制度,对常习犯、累犯加重,实行保安处分、不定期刑,限制使用短期自由刑,扩大适用罚金刑等。其部分主张已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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