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火灾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37页(300字)

财产保险险种。又称“定额火灾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于1951年10月1日颁订条款并开始在全国实施。投保人为工人、农民、手工业者等城市居民。保险财产因遭受火灾、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等保单列明的灾害事故而受损,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分1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四个档次,任投保人选定。但被保险人在同一地址的财产投保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元。此险种按投保当天的中国人民银行折实单位牌价折成单位数计算,如当地没有折实单位时,可由投保人选择当地主要粮食之一作为折实标准,按当天的趸售(或批发)市价计算。1958年停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