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尕最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196页(407字)

伊斯兰教职官称谓。阿拉伯语音译,意为“法官”、“教法执行官”,又译为“哈的”、“卡迪”,撒拉族称之为总掌教。元代前期,朝廷设置回回哈的司,专管伊斯兰教事务。在伊斯兰教信徒聚居地区设哈的,由哈的司委派或任命。哈的(尕最)必须是成年男人,精通教义和教律,品德端正,德高望重,不徇私情,执法严明。主要职权:对穆斯林之间的民事、商事、刑事的诉讼执行审判;传授教法教律,惩治违反教义教律者;管理宗教基金;领导教众聚礼。元至大四年(1311),仁宗下令罢回回哈的司,命各地哈的只管教法教务。因撒拉族先民聚族驻防积石州,回回哈的司在撒鲁尔部任命哈的,撒鲁尔人称尕最,总掌该地教务,其官府设在撒鲁尔人总寺街子清真大寺。哈的司撤去后,撒拉族哈的遂由任命制转化为世袭制,因其在教内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遂又被称为总掌教。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哈的和土司同时被清政府废除,共传17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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