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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旗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447页(303字)

清代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来进行管辖。盟旗制度是满族八旗制度特别是录制度和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爱玛克社会组织相结合的产物。在清代前期,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盟长的任务只是主持会盟,只能监督而不能干预各旗内部事务。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地区一级行政组织,盟长的职权也有所提高。在盟旗制度下,各盟旗必须接受清政府的法令制度;牧地划分后,不能擅自更改,而且各级封建主对自己的牧地只有管辖权和使用权,而没有占有权;各旗户口要定期编审;各级官吏由清政府任命。这样,蒙古族原有大小封建领主和广大牧民都成了清的臣民。但原有封建领主的一些特权仍保留下来,以利于清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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