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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盟旗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529页(836字)

清王朝对青海蒙古所实行的政治制度。雍正二年(1724)春,清军镇压了罗卜藏丹津的反清事件。5月,清廷采纳川陕总督、抚远大将军年羹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和“禁约青海十二事”奏章。其中对青海蒙古5部的政治制度作了若干规定:将各部收为内藩,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青海蒙古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设旗,旗为行政、军事合一的单位。各旗各有牧地,不得越界放牧,互不统属。次年,由理藩院侍郎鄂赍会同副都统达鼐出西宁口外清查户口,根据青海蒙古5部29个部落的情况,划分为29旗,其中和硕特部21旗(前首旗、北左旗、北前旗、西前旗、西后旗、南左后旗、南右后旗、北左末旗、北右末旗、西右中旗、南右末旗、南左中旗、前左首旗、北右旗、西右前旗、东上旗、南左末旗、西右后旗、西左后旗、南右中旗、南左次旗),绰罗斯部2旗(南右首族、北中旗),土尔扈特部4旗(南后旗、西旗、南前旗、南中旗),辉特部1旗(南旗),喀尔喀1旗(南右旗)。嘉庆十三年(1808),因前左首旗旗长无嗣,由南左次旗扎萨克一等台吉兼袭,诏裁南左次旗,并入前左首旗,从此青海和硕特部便成20旗,青海还有1旗称察罕诺门汗旗,扎萨克为西藏大喇嘛罗维嘉木措,习称白佛,属民为蒙、藏两旗,未编入29旗中。此后蒙古28旗加上察罕诺门汗旗,仍习称29旗。旗设扎萨克(旗长),另设协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各1员,共设扎萨克29名,由清政府就旗内王公任命。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平时放牧,战时出征。每4至5佐,复设参领1人统率。29旗共编佐领115名。道光二年(1822),清政府再次分编蒙古各旗,分设左右两翼盟,盟为旗的会盟组织,设盟长、副盟长各1人,主要职责主持一年一度的会盟,由清政府从旗扎萨克内选拔兼任。左翼盟辖14旗,右翼盟辖15旗。各旗扎萨克和盟长的任命、升降、继承均由西宁办事大臣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并颁授印信册诰。这一封建政治制度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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