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s,Joh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页(1015字)

1735年10月30日生于塞诸塞州布兰垂(Braintree)(现称Quincy)。1826年7月4日在同地去世。1755年在哈佛大学毕业之后,他在马塞诸塞州的沃赛斯特(Worcester)办学一年,尔后在当地跟随詹姆斯·布特南(James Putnam)学习法律,在波士顿任执业律师。

亚当斯在他一生中都恪守导师对他的忠告:“追求法律的学识而不是法律的功利。”从开始接触法律起,他就博览群书,不但涉猎公法文献,而且广泛阅读私法、海上贸易,尤其是政治书籍。

亚当斯执业经验丰富,他曾成功地在波士顿屠杀案(Boston Massacre)中进行辩护,还帮助建立波士顿律师协会(bar association)。然而他在法律上的主要贡献还在于他的写作。主要作品包括1765年标题古怪的《论教规和封建法》(Dissertation on the Canon and Feudal Law)(在文中作者强烈地质疑议会的权威)以及1787年的《为宪法和美国政府一辩》(A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1774年后,亚当斯进入大陆国会并在国外任一系列外交职位,因此离开律师界,并卸任马塞诸塞州大法官一职。1779年,他曾返回美国,花大量时间起草马塞诸塞州宪法。用他自己的话说,这是为了规定“一个以法为本的政府,而不是以人为本的政府”。

在费城议会期间,亚当斯任美国驻英国代表。14年后,他对美国宪法作出了一个间接的重要贡献:他以总统的身份任命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参见“Lawyers(律师)”】

L.Kinvin Wroth and Miller B.Zobel,eds.,John Adams,3 vols.,1965.David McCullough,Legal Papers of John Adams,2001.

——Hiller B.Zo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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