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页(1221字)

20世纪美国法律结构有很显着的变化。传统上,是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借助陪审团执行不时修正的公法(common law)所赋予的权力。然而国会和各州立法当局越来越多地授权行政办事机构执行法律、裁定纠纷。行政机构指派司法官主持听证、受理证据。有时这些司法官还有权发出终极指令,有时他们会建议由行政机构的主管或最后由法院来审核裁决。这些司法官原来被称做听证官或监督官。由于他们的权限不断扩大,国会将他们改称为行政法法官。

行政裁决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持异议者认为,行政法法官并不具有独立地位,因为他们既非终身任职又不像联邦法官一样薪酬受到宪法第三条的保障。况且,他们被认为是在作为起诉人的行政机构管辖之下的。此外,行政法法官负责采集最初的证据,从而取代了美国法律系统的陪审团。国会曾尝试在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案”中解决部分疑问,确认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要求主持听证的行政法法官与起诉的行政机构的人员不发生联系。然而,国会的举措并未解决所有疑问,因为那将需要完全废止新的行政裁决系统。最高法院最后裁定,行政法法官受理案件不违反有关陪审团(jury)权力的宪法第七修正案,亦不违反有关法官终身制的宪法第三条。

行政法法官的判案涵盖实体法的各个领域。可以肯定地说,美国政府各部门在解决争议时都少不了与行政法法官打交道。美国最有影响的社会福利计划——社会安全计划起初几乎是通过行政法法官来处理争端的。此外,很多州一级和联邦一级有关健康、安全以及就业等问题都是由行政法法官作出裁决的。行政法法官处理的争议不但涉及广泛的领域,而且还有权裁定一系列解决问题的补偿措施。他们可要求公立财库支付福利款项,还有权就一些严厉的制裁作出裁决。例如在金融和证券法规问题上,行政法法官有权建议上百万美元的罚款或赔偿,而且还可以作出吊销某人或某单位的执业执照的判决。但是在几乎所有情形下,法律都规定了司法复审(judicial review)的程序,也包括了对行政法法官的裁决的复审。这一司法复审的渠道旨在通过独立的司法机制来保障民众个人的权益。

【参见“Regulation(政府规章)”】

Antonin Scalia,"The ALJ Fiasco,"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79):57.Stephen G.Breyer,Richard B.Stewart,Cass R.Sunstein,and Matthew L.Spitzer,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4th ed.,1999.

——Nicholas S.Zep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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