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s control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9页(1193字)

它通常是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包括警察和准军事武装力量,所使用的武器装备有关。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国际政治中限制军备的公众压力历久不衰。随着新条约和法规的颁布以及国际惯例受到广泛承认,美国军备控制法律也随之发展,所有这些法律都创造了新的法律义务。这一趋势在一个技术日趋复杂的环境里将会持续下去。

军备控制法律和其他法律领域紧密相关,包括战争(war)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法。国际法(inter national law)中的惯例部分限制着武力的使用,同时美国自己的法规也很重要。这些法律中的每一个都会影响到某个特定的情况下可使用的武器类型。

法规可以是为了贯彻执行某一部条约(treaties),或为支配着美国所承诺的国际军备控制责任的方式。例如,国会在1963年颁布了法律,禁止美国承担义务如果“在对重大军事意义的后果条件下减少了或限制了美国的武力或军备”,但它允许了三种例外情况:根据条约,得到参议院建议及批准,或是根据专门的立法法案。

美国始终支持对军备的法律制约。它起源于管辖军事行动中战时行为的法律,特别是对战俘的待遇问题。一个世纪前美国公民和政府官员就参与了为减轻由战争造成的痛苦而要求禁止像达姆达姆弹(1899)、毒气(1925)等武器的国际运动。美国根据战争法的惯例部分地接受了对达姆达姆弹的禁令,但它不是1899年声明的签约国。

美国还是若干与军备控制有关的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包括改变环境公约(Environmental Modification Convention,1977),其中特别禁止因武器目的来改变气候,1980年的常规武器公约(Conventional Weapons Convention)和它的议定书,化学(1997)及生物(1972)武器公约,还有禁止为军事目的使用南极洲(1959)及月球(1967)。国会正式地把化学武器公约中的禁止写入了美国刑法。

在核武器领域,1946年美国就建议国际共同管制核武器,然后与苏联达成双边协议,包括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Limited Test Ban Treaty,1963)、限制反弹道导弹条约(ABM)(Anti-Ballistic Missile Treaty,1972),以及一系列进攻性武器的协议,包括中程和短程导弹条约(1987)和重要的多边防扩散条约(NPT)(1968)。NPT的序文要求所有签约人为寻求全面核裁军承担义务,其成为多数宣誓放弃核武器国家的协议。

——Nicholas Rost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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