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est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9页(2592字)
拘捕行动发生在某人被当局监管,或受到限制时。多数拘捕由执法人员进行,他们是政府雇员,如当地警察和联邦特工。这些“公权代表”(government actor)的拘捕经常还伴随着收集刑法起诉证据的搜查(searches)。这种“拘捕关联搜查”(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的范围仅限于受拘捕人和他的“邻近区域”(wingspan)。公权代表拘捕往往还会发生审讯(interrogation)。如果拘捕人员放弃了他根据米兰达诉亚利桑那(Miranda v.Arizona,1966)案拥有的权利,他在审讯中所作证词可能用在刑事案件并造成对他不利的后果。结果,执行拘捕他们的公权代表经常要对他宣读米兰达(Miranda)警告词。
公权代表执行的拘捕必须符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合理性”的要求。该修正案应用于任何人合理地认为公权代表有效地限制了他的行动自由。根据第四修正案,在两种不同情况下拘捕才是合理的。首先,警察要根据“能成立的理由”相信,被拘捕的人犯了罪,并且只使用了必要力量进行拘捕,而避免使用致命的力量除非是有必要防止危险重犯逃亡。其次,警察要有合法批准拘捕的搜捕证,并保证及时和合理地执行拘捕,如在白天要敲门并宣布他们到场以后进行。当警察在公共场所执行拘捕时,可以放松对搜捕证的要求。在公共场所对重罪犯人执行拘捕时不要求有搜捕证。对轻罪犯人执行拘捕也可能不用搜捕证(warrantless),如果警察目击了犯罪过程。有的司法管辖区允许在公共场所对所有轻罪犯人执行无搜捕证拘捕;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立场。如果情况使得警察获得搜捕证不切实际,也可以放松搜捕证要求。
第四修正案对尚不足以构成拘捕的警察拘留也规定了合理性的要求,因为它仍是显着有效地剥夺了某人的行动自由。例如,当警察指示违章汽车停在路边,并对司机开出交通违章通知,尽管这种行动并不构成拘捕,但第四修正案仍然适用。这里,宪法只有不多的要求,只需要:(1)“合理地怀疑”该人有违章行为;(2)限制拘留时间仅为合理地处理简短业务的时间;(3)扣留行动中只使用最轻的武力。
第四修正案一般不适用于公权代表抓获曾逃脱的犯人。再次抓获只是原有监禁的延续。
公权代表违犯了第四修正案而执行的拘捕是非法的,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可以寻求救济。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可以起诉索赔(有些州官员可对这种诉讼得到豁免),并从法院得到判决令禁止其在将来再次受到违法待遇。使用“证据排除规则”,当事人可以正式申请压制所有拘捕的“果实”(fruits)——在刑事案中政府企图利用来起诉他,包括在拘捕关联的搜查中发现的证据和拘捕期间被拘捕的人所作的证词。根据州和联邦法律禁止使用过分武力及侵害民权等罪名,参与违法拘捕的政府官员也许会面临刑事起诉。例如,1992年,洛杉矶警察局官员就受到检控(prosecuted)因为他们在拘捕罗德尼·金(Rodney King)时对他拳打脚踢。他们被判处联邦侵害民权罪,并服刑坐牢。
老百姓有时能进行“公民拘捕”(citizen’s arrests)。例如,当某人抓到一个夜贼等警察前来处理时。私权代表(private actor)不必依从联邦宪法的要求,但是他们必须依从州法。虽然这些法律不同,公民一般允许对他们亲眼见证的犯罪过程中的疑犯执行拘捕,虽然有些司法管辖区限制这些罪行仅为破坏和平或重罪。如果某人进行了管辖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次拘捕,被拘捕人也许能为非法拘捕或非法监禁要求为侵权行为赔偿。私权代表也许会受到指控,但仅限于可能执行拘捕的方式。通常,只允许合理地使用进行拘捕所必要的武力。在多数州内,私权代表不能使用致命性武力,除非他们根据州法能辩护是在被迫自卫时才这样做的。法律一般禁止使用致命武力,除非它有必要用来抵抗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
美国在殖民地时代,公民拘捕是很普通的,因为在多数区域直到19世纪中期还没有有组织的警察。普通的公民担当白天的志愿警察或夜晚的巡夜人。当这些志愿者发现一起严重的罪行时,他们会“招呼”(hue and cry)其他公民武装他们自己并参加追捕。虽然建立了专职警察之后,没人继续这样做了,但私人仍能以私人保安警卫或为领赏缉拿逃犯者的身份介入执法。两者都不受限于联邦宪法的要求,但私人保安警卫和其他私权代表一样受到州法管辖。州法制约一般不适用于为领赏金缉拿逃犯者,他们要追捕逃脱的囚犯和“逃保”的人,而后者是那些许诺按时出庭并签署了保释担保以后被暂时释放的罪犯。保释担保书中的条款通常包含有在被告没能按时出庭后,被告就要放弃所有反对非法拘捕的权利主张。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Criminal Law Principles(刑法原则)”、“Criminal Procedure,Federal Rules of(联邦刑事程序规则)”】
American Law Institute,Model Penal Code,1962.Lawrence M.Friedman,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n History,1993.Jonathan Drimmer,"When Man Hunts Man,"Houston Law Review 33(1996):731-91.Andrew E.Taslitz and Margaret L.Paris,Constitu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1997.Wayne R.LaFave,Jerold H.Israel,and Nancy J.King,Criminal Procedure,3d ed.,2000.
——Margaret L.Pa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