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 litig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7页(1567字)

1982年提出了着名的历史性的经修订的最终判决(MFJ)法令的联邦反垄断(antitrust)案件,拆散了贝尔系统。在下达MFJ之前,“贝尔玛”即美国电话电报公司(The 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 Company,AT&T)和它的子公司控制着美国的大部分电话系统:西部电气公司制造设备,贝尔实验室开发新技术,长途业务部门传输长途电话而其价格受到联邦电信交通委员会(FCC)调控,另外22家贝尔营业公司提供了市区电话服务,其价格受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管制。这个安排的前提是电话业务的性质属于自然垄断,当管理机构管制着价格并监督它的服务职责的情况下,只有一个统一系统可以更有效地提供服务。然而评论家对此的批评是,这种安排不合理地牺牲了竞争优点,而偏向于受到管制和不受管制两种垄断的低效混合。

在20世纪50年代,诸如微波传输等技术革新使长途服务的竞争成为可能,并且FCC着手移除存在于长途电话服务和设备市场中的管制性行业进入障碍(barriers to entry)。利用它的主力服务提供商的优势,AT&T击退了羽翼未丰的对手,譬如利通工业公司(Litton Industries)和微波通讯公司(MCI,Microwave Communications,Inc.)。在70年代,这两家公司和司法部一道提出了反垄断诉讼,指控AT&T利用对地方电话局交换机的垄断阻碍在装备和长途服务市场的竞争,比如,它更偏向于采购西部电气而非其他对手的设备,并拒绝以无歧视条件授予长途服务对手公司互联到市电网络。政府官司的目的在于把受管制的地方营业公司从AT&T的竞争武库中解组(divestiture)出来。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的首任反垄断头领——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努力完成本案,尽管里根政府内部存在着强烈的反对。AT&T在若干非政府的案件中遭受挫败以后,它同意了政府要求的救济。1984年MFJ生效,在其后的12年内,联邦地区法院得以控制美国电话行业。

根据MFJ,AT&T保留了长途电话业务,西部电气公司和贝尔实验室但放弃了它们对七家地方贝尔营业公司(RBOC)地方网络的控制,譬如大西洋贝尔公司。法令允许AT&T在长途服务和在计算机维护业务中自由竞争。然而重要的是,RBOC仍然是受管制的垄断公司并受到“强行隔离”(quarantines)的处理,包括不准他们自行制造电话设备以及在由法院划定的“本地接入传输区域”(LATA)之间(虽可以在LATA内)提供长途服务。隔离的目的是防止RBOC再次利用AT&T的策略,以他们的受保护地方垄断偏向他们自己的长途服务和设备运营。但隔离又以其他重要形式限制了竞争并受到新通信技术(譬如移动电话)的挑战,并再进一步推进管理改革。最终,1996年电讯法案代替了MFJ,它在市区电话交换局中引入了竞争并允许贝尔营业公司的后代进入长途服务。

【参见“Anti-trust Law(反垄断法)”】

Steve Coll,The Deal of the Century:The Breakup of AT& T,1986.Jim Chen,"The Legal Process and Political Economy of Telecommunications Reform,"Columbia Law Review 97(1997):835-73.

——William H.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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