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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88页(308字)

根据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各级地方总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会员在5万人以上者代表为100至200人;会员在5万至30万者代表为200至350人;会员在30万至70万者代表为300至450人;会员在70万至100万者代表为400至600人;会员在100万至200万者代表为450至800人;会员在200万至400万者代表为600至1000人;会员在400万以上者代表为800至1200人。代表名额可以从实际出发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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