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omey genera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7页(1716字)

总检察长是美国的首席检察官。担任该职务的人就是司法(Justice)部的部长,并负责在司法过程中代表联邦政府,在法律问题上为总统和行政机构提供咨询并管理大部分联邦警察和监狱系统。

1472年英国首先创立总检察长职位,并成为美国殖民地遗产的一部分。1789年根据司法法案建立了联邦级职位,并由爱德蒙特·伦道夫(Edmund Rondalph)就任第一任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由总统提命并由参议院批准。现在该职务是总统的内阁成员及在司法选择和管理政策上关键的顾问。

在早年,总检察长职位是个兼职性的准司法机构。多数总检察长在他们的官方职责外还保持了私人业务,也没有把这个职位当做总统内阁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流逝,该职位的责任得到了扩展,并且该职位与总统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1857年当卡勒布·库欣(Caleb Cushing)离任时,它已经成为了在行政机构中的全职位置并具有一整套常规定义的准则和责任。然而,这种变革给这一职位在美国政府中的作用带来了深刻的矛盾,并使得它在不同政府机构间发生法律冲突期间的操作变得极为复杂,因为它对总统的效忠往往就是冲突的来源。

历史上,总统总是任命亲密的朋友或可信赖的政治顾问出任此职务。1961年约翰·肯尼迪总统任命他自己的弟弟罗伯特担任此职务。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水门丑闻(Watergate scandal)期间,总检察长约翰·米切尔(Mitchell)与尼克松总统的关系成为受到腐败指控的焦点。1870年,国会建立了司法部(DOJ),总检察长职务的意义出现了重大发展。DOJ的创建把总检察长职务提升到了内阁级别,并把原本是精英律师的职务改变成了大型法律官僚机构的管理人。今天DOJ有超过25万名雇员,就职于六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数目众多的执法机构和警察局内,包括: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移民归化局、监狱管理局和麻醉品管理局。没有其他国家由同一名官员对与执法任务有关的律师性业务(诉讼、法律咨询等)和非律师性业务(维持治安、调查、监狱)两个功能负责任。

1870年法案还有助于这一职务整合联邦政府法律工作的控制。今天DOJ管理着大多数的联邦诉讼案和检察工作,作为政府各部门内的法律顾问为他们负责的各部门在常规法律问题上提出法律建议。虽然总检察长的正式意见对行政机构各个部门都有约束力,但对法院没有。

在美国50个州中都有相似的职务。在许多州,总检察长还管理州政府的法律部或司法部。在联邦与州的这一职位之间有两个重要的区别:首先,在多数州总检察长是民选产生的,并在政治上独立于州长和州议会。其次,对非律师性业务的责任,譬如警察、监狱和大多数刑事诉讼,通常不是在总检察长的控制之下,而是在州政府其他管理人或当地民选检察官的控制之下。

【参见“Executive Power(行政权)”】

Luther Huston,Arthur Miller,Samuel Krislov,and Robert Dixon,Roles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1968.Cornell W.Clayton,The Politics of Justice: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the Making of Legal Policy,1992.Nancy Baker Conflicting Loyalties:Law and Politics in the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1789 - 1990,1993.

——Cornell W.Clayton

上一篇:Attachment 下一篇:Automobiles and crime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