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Hugo Lafayett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2页(1536字)

布莱克(1886~1971)生长于亚拉巴州克雷县封闭的小山区中一个受邻居尊敬的家庭里,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重要的法官之一。小城镇的家庭生活使布莱克对个人责任与社区义务两者间持续的对峙关系产生了非常深刻的理解。布莱克1906年从州法学院毕业后在亚拉巴马的工业中心伯明翰市开始了律师生涯。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他成为重要的法庭律师和进步党改革的支持者。作为一位效率非凡的辩护律师,布莱克以相同的激情为美国黑人权利和南方白人至上(white supremacy)的价值观辩护。尽管如此,三K党对地方陪审团的影响吸引布莱克在1923年加入这个无形帝国;三年后这个会员资格帮助他竞选美国参议员取得成功。他在1932年大萧条期间再次当选后,脱离了三K党,并成为拥护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开明新政(new deal)的忠诚活跃的民主党人。因此,罗斯福第一个任命到最高法院的就是布莱克,他的任期从1937年持续到1971年。

小城镇出身和法律实践促使布莱克支持法院有关扩展商务和征税权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新政对公司资本主义更加开明自由的管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必要军事目的的理由,他主笔的多数裁决意见书维护了收容数以万计的无辜日裔美国公民;然而,在朝鲜冲突期间,他另一个多数意见裁决挫败了总统企图行使不宣而战之权的努力。当上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后,布莱克充满矛盾的种族平等的背景导致他拥护通过对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的重新解释来结束南方各州内的种族隔离(segregation)制度,这一目标直到后来在1954年的布朗(Brown)案的裁决和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才得以实现,他于1947年支持一人一票的异议在60年代得到了法院大多数支持,并且纠正了不合理分配的选区。

布莱克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是: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州政府权威受到整个权利法案的限制。他还在一项异议意见中首先提出另一项原则,即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speech)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assembly)自由的保障是绝对的。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已成为广为接受的宪法信条。当法院维持了象征性表达形式时,布莱克又一次反对。在公立学校里举行祷告违反第一修正案中政府宗教(religion)分离条款,这或许是他最有争议的一项裁决,却也是一项延续最持久的先例。同样,他努力摆平权利法案在各州执法上的应用的观点在新的千年里仍然指导着法院工作,这特别体现在穷人有利用律师(counsel)权利和某种证据(evidence)可不包括在陪审团审判内等规定。他反对隐私权利(privacy)的异议立场在他1971年逝世后得到了更广泛的支持,虽然仍未在最高法院达到多数。布莱克的原则中反复呈现出时代感,原因就在于他强烈地渴望在美国宪法统辖的基本原则间追求平衡,而这种执着正是牢固地植根于他早年在亚拉巴马的经历。

【参见“Court Packing(法院重组)”、“Courts,United States:Federal Courts(美国法院:联邦法院)”】

Tony Freyer,Hugo L.Black and the Dilemma of American Liberalism,1990.Roger K.Newman,Hugo Black:A Biography,1994.

——Tony A.Fre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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