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code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3页(1528字)
内战结束才几个月,密西西比就通过法案以法制系统来控制刚刚解放的奴隶,这随后又蔓延到南方其他各州。在奴隶制(slavery)下,白人对黑奴的处罚根本不在法律管辖范围内,而是由奴隶主或他们的监工执行笞刑。黑奴解放以后,恐慌的白人们担心种植园奴隶制的结束会引发黑人们所谓的犯罪行为。白人为他们妻女的安全担忧并寻求保护他们的物产。
部分南方白人认为,最好是由治安维持会(vigilantes)的成员来控制黑人,还有人提议借助法庭和法律。1865年11月22日,密西西比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允许文职官员雇用“自由民、自由黑人和混血儿”的孤儿少年,并允许“适度肉体惩罚”,禁止孤儿离开他们的雇主,且任何人“诱拐”当学徒的孤儿离开雇主就构成犯罪。
密西西比立法机构而后不久就建立县法院系统惩罚受轻微罪名指控的犯人。制定法规的人有意控制黑人并允许法官将定罪的窃贼们用绳子捆在拇指上吊起来。密西西比还通过了一部详尽的反流浪法,它定义的流浪汉中不仅包括普通醉汉、游手好闲的叫花子、耍把戏的人、寻花问柳的人和哗众闹事的人,还包括“玩忽职守(或)胡乱挥霍他们收入”的工人。
另外,密西西比立法机关为“授予自由民民权和其他目的”通过一部法案。该法允许黑人起诉、被诉和异族通婚,但要求他们必须携带书面的就业证明,与在奴隶制时代的通行证旧制相似。
1865年12月1日,《芝加哥论坛报》发表了一篇愤怒的社论谴责密西西比“民权法案是密西西比的黑人法”。论坛报社论中警告“密西西比的白人在他们允许这种法律再羞辱任何一尺我们的战士长眠于斯、我们自由旗帜飘扬于斯的土地之前,我们北方人要把密西西比变成青蛙池”。论坛报社论并没能够阻止其他州通过各自的“黑人法”。亚拉巴马、佐治亚和路易斯安那很快效仿其例。在1865年12月19日,南卡罗来纳通过了唯一地道的“黑人法典”,一部控制黑人行为的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佛罗里达、田纳西、弗吉尼亚和北卡罗来纳在1866年颁布了相似的法律。
北方人认为歧视性的法律就是企图退回到奴役黑人的制度。对由此产生的混乱局面,国会通过了1866年民权法案,确立了公民身份并规定涉嫌歧视的州法为非法。南方各州的反应是废除了他们的黑人法典,但又通过新一波的“非歧视”法案允许地方官员不动声色地歧视,但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指示。许多南部白人认为新法律是失败的努力,因而证明只有在法律之外去“处罚”黑人。
【参见“Fourteenth Amendment(第十四修正案)”、“History of American Law:Antebellum Through Reconstruction(1801-1877)(美国法制史:战前到重建)”、“Race and Ethnicity(种族与族裔)”、“Segregation(隔离)”】
Theodore Brantner Wilson,The Black Codes of the South,1965.Christopher Waldrep,Roots of Disorder:Rac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American South,1817 -80,1998.
——Christopher Waldr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