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use lawyer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70页(2894字)

事业律师这个概念在一个词汇下囊括了几种形式的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如公共利益律师实务,民权与公民权律师实务,女权主义律师实务,贫困律师实务等。这些律师之间的共同点是他们都献身于用自己的法律技能来促进他们所信仰的事业(参见Politics and Law)。这一点使他们与绝大多数律师区别开来,也使他们在职业道德方面与后者格格不入。对于绝大多数律师来说,主要的责任是为单个的客户服务,而不是为了哪一个事业。对一般律师来说,为客户服务本身就是目的。对事业律师来说,客户只不过是达到更广泛的社会与政治目的的一个手段。

在代理风格上,事业律师也与通常的律师不同。通常的代理要求律师对客户服务积极,但采取一种中立与保持一定距离的方式,而事业律师则趋向于与客户认同。从普通的职业道德前提出发,这种与客户的认同会影响律师的专业判断,从而削弱其代理的有效性。事业律师不接受这种说法,争辩说他们与客户的联盟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取向与兴趣之上的,这会加强双方的关系,有利于忠实不渝地代理客户。事业律师的反对者则反驳说,把事业放在第一位会促使律师为了事业而牺牲客户的利益。姑且不论这些观点谁是谁非,在普通律师的心目中,事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可疑的,地位则相对较低。事业律师在律师业中收入不高,这也是人们意料之中的。

不过,在美国与全世界的律师业的所有专业方面都有事业律师。在大大小小的私人事务所(firms),在全国或跨国的非政府机构,政府经营的机构或半政府机构里都有领取薪金的事业律师。全职的事业律师主要是在私人经营的社会行动组织与政府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领取薪金。对于私人执业的律师来说,事业律师业务不可避免地是一种兼职工作,需要更为营利的实务来补贴。在一些案件繁多的小事务所中,事业律师实务也许会超过他们工作的50%以上。在天平的另一边,大型事务所资助的无偿项目使非合伙人律师(很少包括合伙人)可以把他们的计时小时中的5%到10%都用在为各种事业服务上。只有在建立于风险收费基础之上的人身事故律师实务中,事业律师才有时自己出钱。对于私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来说,事业业务的选择也受到这样一种限制:它可能与代表付费的客户相互矛盾。

至少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事业律师在美国就开始风行起来。这主要是因为民权运动的成功与某些很成功的社会改革组织的工作所造成的,如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法律辩护基金会,环境辩护基金会,宪法权利中心以及其他许多组织。根据记录,近年来在欧洲,亚洲,拉丁美洲,中东以及非洲也开始出现事业律师。事业律师在世界范围的增长有几个原因,包括地方的问题与机会,跨国人权网络,以及美国模式与美国法律训练的影响。尽管事业律师主要活动在成熟的民主国家中,但在新生的民主国家甚至集权国家也有他们的足迹。

如何解释事业律师的这种活力?首先,虽然事业律师对于个别律师来说并不同高地位与高收入联系在一起,但仍具有其他的吸引力。最主要的动机是理想主义。正如某些事业律师所指出的那样,事业律师的动因是回馈社会的愿望,或如同另一些人所倾向于认为的那样,希望使他们的信念与他们的专业生活结合起来。事业律师业务还为处于大型律师事务所下层的年轻律师提供了在引人注目的案件中扮演主要角色的机会。因此,它有时可以同时带来个人的满足与事业的发展。

必须认识到,事业律师业务并不是完全不受律师业主流社会的欢迎。主流包括律师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绝大多数的律师,后者本身,至少作为律师来说,对于政治与社会事业是无动于衷的。律师组织的负责人把事业律师视为维护和扩大律师业的社会资本的同路人。对于公众来说,典型的律师不过是雇来的枪,使用可疑的手段来为有时不招人喜欢的客户辩护,以此大发其财。因此,以做好事为本的事业律师可以给经常被抹黑的律师形象带来一些光彩。在事业律师与一般律师之间还有一种不成文的交换。事业律师一般代表的是穷人,这样就为主流律师分担了他们按照职业道德理应承担但宁愿让别人来承担的责任。

这一切最终会如何全取决于我们说的是哪一种事业律师业务?传统的事业律师主要是通过诉讼来追求所谓的“第一代权利”,它与法治和社会契约的自由派理论紧密相连,他们可以在律师业获得极高的声誉。保守派的事业律师也是这样,他们在美国日益引人注目。他们所致力的事业包括财产权与未出生婴儿权(译者注:反堕胎权)。他们更多是为相对而言资金较为充足的基金会工作,如曼哈顿研究所或山区各州法律辩护基金会。从长远的观点出发,保守派事业律师业务完全可能促进个人在美国大公司里或大型律师事务所中的前途。反过来,代表“第二代权利”如最低收入,保健,住房,尤其是当它与基层组织和不寻常的策略联系起来时的另类事业律师(译者注:原文为transgressive cause lawyering)实践往往会将律师的专业前途推向律师业的边缘。的确,由于第二代权利植根于带有再分配意义的社会民主传统,另类事业律师有时被视为带有颠覆性的,也许会发现他们自己不但在专业上,而且在政治上都被边缘化了。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Lawyers:Popular Perception of(公众心目中的律师)”】

David Lubab,Lawyers and Justice:An Ethical Study,1988.Gerald P.Lopez,Rebellious Lawyering:One Chicano's Vision of Progressive Law Practice,1992.Michael J.Kelly,Lives of Lawyers:Journeys in the Organizations of Practice,1994.Austin Sarat and Stuart Scheingold,eds.,Cause Lawyering:Political Commitment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1998.William H.Simon,The Practice of Justice:A Theory of Lawyers' Ethics,1998.Austin Sarat and Stuart Scheingold,eds.,Cause Lawyering and the State in a Global Era,2001.

——Stuart A.Schein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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