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disobedienc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84页(5434字)
自美国革命以来,公民不服从已经成为国家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主题。1773年12月波士顿倾茶案(The Boston Tea Party)就是一个着名的、有关公民热衷于不服从的例子。实际上,1776年的美国革命本身就是一场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公民不服从。
主张取消奴隶制度的人经常提出,那些要求将逃跑的奴隶非自愿地遣返的法律违反自然法(natural law),因此没有遵守的必要。废奴主义者常常嘲笑那些要求自由州将逃跑的奴隶归还的联邦法。一些州的政府本身对美国宪法中规定的逃奴条款(第4条ξ2,c1.3)以及联邦的相关立法就采取完全不妥协的态度。废奴主义者认为,要求参与维护奴隶制的努力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是无效的。
更晚近一些,在南方非裔美国人结束种族隔离(racial segregation)的斗争中,公民不服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些组织,例如,南方基督教领袖协会和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经常通过公民不服从运动来抗议对非裔美国人基本人权的剥夺。
对政府政策的公民不服从在越南战争时期持续扩大。大量燃烧兵役卡和大学校园里的静坐抗议正是这一时代的特征。
美国人将违反法律这一强烈倾向作为引起关注不公正现状的一种方法。反堕胎主义者和那些自称民兵运动的人所举行的公民不服从是为了使他们的动机得到关注。反堕胎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运用了相对无奇的方法(例如阻止进入指定的家庭诊所),也运用了极端的方法(例如将堕胎医生杀死)。由于民兵和基督教运动中的成员认为政府没有尊重他们的政策主张,所以他们常常采取包括国内恐怖活动在内的行动,以使世人知道他们的观点。
现在,关注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增长的左翼反对者打断了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会议。绿色和平组织经常举行非法抗议活动以便提出它自己的环境专家的进程表。总之,在当代的美国,作为直接政治活动的公民不服从是活跃和健康的。
很多美国人通常认为美国的法律体制促进了公民不服从,因为该体制免除或者没有严厉惩罚采取非法活动来提出政治或者思想主张的行为。严格讲,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美国法,不论是联邦法或者州法,都不免除那些非法活动的责任,因为人们应该对企图表达不满的活动负责。从法律上讲,进行公民不服从的人将有可能受到刑事或者民事法律的全面制裁。
然而,政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试图使法律能够对公民不服从活动视而不见,而且有时的确这样做。陪审团的拒绝实施(jury nullification)正是这一现象的最基本也是最典型的代表。在大部分的美国法院,不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陪审团都可以拒绝判定刑事被告有罪,其理由可以与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证明其起诉主张完全无关。如果陪审团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不同意适用法律,则陪审团的成员有绝对的权力宣告被告无罪,而不考虑对其不利的证据。
当然,陪审团拒绝适用法律很难说完全是为了社会利益。例如,种族主义者的陪审员在20世纪60年代(以及之前的年代)经常拒绝给那些被控犯有侵犯民权(civil rights)的人定以刑事罪(criminal civil rights violations),包括攻击、殴打甚至谋杀。在某些重要的方面,陪审团的拒绝不仅滋长了公民不服从,而且它本身也构成了法律上认可的公民不服从。
检察官也可能允许那些公民不服从者不为其非法行为而负法律责任。州检察官大部分是民选产生的,因此那些为了政治理由而进行公民不服从的群体,即使警察已经逮捕他们了,也不可能被起诉。从政策上讲,精明的检察官仅仅倾向于要罪犯为非法行为负责。当然,这样的宽大不可能代表着不利政治群体的出现。政治上精明的检察官根本就会拒绝对这些非法行为提出刑事起诉。当然,政治上不占优势的群体不大可能得到这样的宽大处理。
即使是检察官将从事公民不服从的人起诉,法官如果认为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则常常会倾向于适用那些不惩罚他们的法律规则。例如,在1966年的布朗诉路易斯安那州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对破坏秩序的刑事犯罪的起诉,该活动主要是为了抗议种族隔离而在克林顿公共图书馆举行的静坐。严格讲,逮捕是完全合法的:一群年轻的非裔美国人在图书馆的值班人员命令他们离开后仍拒绝离开。相反,他们静静地站在出借桌旁抗议本镇的种族隔离政策。
最高法院对抗议者表示同情,认为这一妨碍行为只是一种表达行为,根据第一修正案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保护。但是最高法院并不总是支持少数者通过直接行动来反对种族隔离。在1966年的阿德利诉佛罗里达州案(Adderly v.Florida)中,佛罗里达州国家监狱外的一场抗议活动引发了以刑事侵占为理由的大规模逮捕。抗议者想要引起政府对佛罗里达州塔拉哈西地方执法人员的种族主义做法的关注。
虽然警察的行为违反宪法,但刑事定罪也是成立的。相比较于在公共图书馆的抗议,最高法院不能容忍在监狱外的抗议。作为一个便于操作的措施,法官认定在监狱外的抗议活动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在地方公共图书馆的抗议属于言论自由可以受到保护。
当演讲者没有取得特定示威活动的许可时,即使是单纯的演讲也能构成刑事起诉的根据。1967年的沃尔克诉伯明翰市(Walker v.the City of Birmingham)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南方基督教领袖协会犯有藐视法庭的罪行,该协会的抗议者违反了州法院的禁令,执行了违反宪法的模糊许可。尽管法官对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的抗议理由给予充分的同情,但是法官无法原谅这种公然藐视法庭的行为(尽管该命令本身可能经不起宪法的考验)。沃尔克案进一步证明,法官们,甚至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们,都不愿意为公民不服从创造法律上的借口。
尽管公民不服从存在许多正当理由,但是马丁·路德·金博士在他1963年的一篇《来自伯明翰监狱的信》的论文中指出了一个最有说服力的理论。金博士假定法律存在两种基本类型:公平的法和不公平的法。公平法含有并且反映了“道德的法和上帝的法”,而不公平的法是与道德的法相矛盾的。金博士指出,公平的法提升了人格而不公平法则贬低了人格。金博士提出,制造和实施种族隔离政策的法律构成不公平法,因此没有必要遵守。
政治上的多数派的成员既制定公平的法也制定不公平的法,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它们的适用范围。公平的法平均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而不公平的法仅仅适用于社会中的特定群体。金博士认为法律不应该出于与促进正当政府目的无关的理由而区别对待公民。在他看来,公平的法和不公平的法之间的区别就是“同样的就是合法的”与“不同的就是合法的”之间的不同。当然,公平法在实施的时候可以被证明是不公平的。
金博士倡导应该只无视不公平的法。金博士着重指责了任何违反法律的一般企图,如果这样做将会与极端的种族隔离主义者处于同一道德水平上,会使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缺少直接行动的情况下,既得利益的权力将不会对那些要求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秩序的主张作出反应。压迫者永远不会自愿给被压迫者自由。金博士接受直接行动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大规模地漠视不公平的法)。
金博士相信在缺少有效的改革压力的情况下,社会精英不可能对少数种族作出让步。然而可以认为他对于公平法和不公平法的定义是吸引公民个人对每一部地方法、州法和联邦法作出道德上的实质评价。每一位公民成了独立主权者,没有义务去遵守那些与他所认可的道德不一致的法律。
当代反堕胎运动和民兵运动中的很多成员将大量的现行法律和政策视为不合道德和不公平的。当然,如果公民可以随意无视那些他们认为不公平的法律,则很有可能出现混乱的状况。
但是,金博士的理论中含有两个重要的限制。最为重要的是他坚持违反不公平法的人应该准备好接受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金博士从没有认为政府当局应该拒绝执行不公平的法,相反,他主张违反法律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个限制原则是金博士对于不公平的法的定义,他把它定义为多数人制定,但对多数人并没有约束的法。这重述了伊玛努尔·康德的着名概念要义的一个版本: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应该按照符合他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译者注:原文为This restates one version of Immanuel Kant’s famous categorical imperative:one should always actin such a way that he could will his behavior as a universal principle)。如果多数派制定的法律是它的成员不准备去遵守的,这样的法律将是不公平的。这样的法律只约束社会的部分成员而不是它的全体成员,而这种区别对待的理由又与任何正当的政府政策无关。
更激进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不同意金博士的公民不服从者应该接受那些由他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的观点。例如,反堕胎运动中的激进主义者慷慨支持拥护刺杀那些提供堕胎服务的医疗工作者。而且他们主张那些刺杀堕胎医生的人不应该受到谋杀罪的法律制裁。正如废奴主义者不肯屈从于那些他们认为完全不公平和有害的法律秩序一样,反堕胎运动中的极端主义者也信奉“不择手段”的伦理标准。
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法律体制的正式反应是不准许公民不服从,但个别时候也作出一些努力来减轻某些公民不服从者的法律责任的严厉惩罚(例如其事业在法官、陪审员、检察官看来非常有说服力的那些人)。现实地讲,也不可能期望法律有不同的反应,因为法治本身不可能承认一种笼统地不遵守法律而不承担任何后果的个人权利。着名的民权法官小法兰克·M.约翰逊(Frank M.Johnson Jr.)曾解释道:公民不服从同勇敢地坚持自己的原则的其他行为就是不一样。因为公民不服从必然包含违法因素,而法律如果不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就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Extralegality(超越法律)”】
Henry David Thoreau,Walden and On Civil Disobedience(Owen Thomas,ed.),1966.Bern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967.Judge Frank M.Johnson Jr.,"Civil Disobedience and the Law,"Tulane Law Review 44(1969):1.William O.Douglas,Points of Rebellion,1970.Alfred H.Kelly,et al.,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Its Origins and History,6 th ed.,1983.David J.Garrow,Bearing the Cross:Martin Luther King,Jr.and the 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1986.Martin Luther King Jr.,I Have A Dream:Writings and Speeches that Changed the World,James M. Washington,ed.,1992.Malcolm X,By Any Means Necessary,2d ed.,1992.Harold Holzer,ed.,The Lincoln-Douglas Debates,1993.Stephen L.Carter,The Dissent of the Governed:A Meditation on Law,Religion,and Loyalty,1998.
——Ronald J.Krotoszynski 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