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lex litig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08页(2769字)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是由于下列因素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众多的当事人和金额巨大的诉讼标的。即使是权威的《复杂诉讼手册》在不同的版本中对“复杂”一词的定义也难下定论。到了20世纪90年代,复杂案件涉及的诉请与和解已高达几十亿美元,而且大型企业——有时整个产业,都声称被这类诉讼置于险境。

一般认为,直到20世纪中叶,几乎所有美国法院的民事诉讼都是简单的,因为只有一名原告、一名被告,法律问题相对来说直截了当。上述叙述也许忽略了更多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但毫无疑问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调改变了,20世纪后半期美国民事诉讼中占统治地位的主题出自复杂案件。经济、程序和政治的发展促成了复杂诉讼日益重要。

人们也许指当今的经济发展为“全球化”。20世纪后的美国商业越来越多地被一些在全国甚至国外推销产品的公司所主宰。全国市场意味着会有人代表分布于全国的众多原告提出产品销售引起的法律诉讼请求——不论是价格操纵、产品缺陷还是证券违规。

20世纪中叶程序的进步方便了多方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19世纪末对属人管辖权的限制,即公平地严格要求被告须是本地居民或在管辖区域出现,自最高法院在国际制鞋公司(International Shoe Co.v.Washington,1945)一案中确立了“最低限度联系”方法以后有所松动。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施行根据扩大属人管辖权的态度,为向(可以并入本案的)多方当事人提出增加诉请或由他们提出增加诉请提供了一个诉讼程序方式,从而放松了先前对单一案件中当事人加入的限制。联邦规则还为证据开示(discovery)提供了空前广泛的机会。

政治进步助长复杂诉讼的增加,主要集中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1954)一案后,最高法院把强制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过程托付给各法院。后来的案例扩大了“结构诉讼”的场合,原告们试图说服法官修正(有时还监督)大型公共机构的操作。与此同时,立法扩大了反对就业歧视和消费者保护,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在大型多方参加的诉讼中被主张。

这些发展进步随着20世纪60年代司法程序改革的深入,聚集成相当可观的动力。1966年,联邦集团诉讼规则的修改扩大了它潜在的可操作性。两年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地区诉讼法案》,允许在没有指定联邦法官前,先将跨越不同联邦地区法院的若干案件统一为单一诉讼程序。并且许多联邦法官开始适用“独任”制度,在此制度下,由一名法官控制一个案件的全过程。总之,这些程序上的变动意味着联邦法官在一大批案件中崭露头角,掌握空前的权力。一名杰出学者甚至称“公法诉讼”已经改变了法官的角色。

于是出现了反弹。许多人谴责反垄断和证券案件中广泛的诉讼机会提供了讹诈罪的可能性,要求减少集团诉讼。“消费者”集团诉讼最初设想是为那些人数很多,但被骗金额较小的被骗者提供他们原本无法得到的法律救济,已不再受欢迎。和解似乎使提起诉讼的律师发财了,但并没有为集团成员做些什么,他们从诉讼中往往只是得到他日购买违法被告的产品优惠券或者折扣。因而越来越多的人对复杂诉讼的“授权”特征感到不安——尤其是集团诉讼,因为可能导致律师为了急需巨额佣金或和解而提出根本毫无价值的诉讼请求。

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特别是由直接接触石棉的工人提起的数以万计的人身伤害案件。原告和被告均尝试了大规模侵权集团案件。原告代表推定为有害产品的所有使用者,试图提起集团诉讼,而被告以多个原告截然不同的诉讼请求难以合并为单一案件为由表示反对。另外,被告企图利用集团诉讼的和解作为取得与潜在的侵权诉讼有关的“全面和解”。被告向法官提出经原告律师同意,要求所有潜在的原告都寻求庭外救济的方案,争论说原告之间的不同由于和解而失去意义。

这些压力触发了20世纪90年代整整10年关于改革复杂诉讼的争论。1995年,国会通过《未上市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减少证券欺诈的集团诉讼。1996年,新的联邦集团诉讼规则修正提案问世,但这些至今只导致一条新法律规定,即关于案件是否为适当的集团诉讼的问题可以立即上诉的规定。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1999年的美国化学产品诉温莎(Amchem Products v.Windsor)案和1999年的沃提斯诉纤维板公司(Ortiz v.Fibreboard Corp.)一案,强调全面和解时要仔细注意集团成员的侵权诉讼请求的差异。

因而21世纪的复杂诉讼在多个领域显得突出——大规模侵权、消费者权利、证券欺诈和反垄断。10亿美元的和解即使不算不寻常,至少也是家喻户晓,而烟草制品诉讼中的原告代理人有可能取得10亿美元的律师费。改革集团诉讼的努力还在继续,包括2001年公布的几个提案,但是这些提出了关于平衡被告和原告权利的难题。此外,改革是否必须来自国会(为证券集团诉讼方面作出单方面行动)还是应从司法部门管理的规则修正进程开始?因此,尽管复杂诉讼显然将在美国经济中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深入改革仍任重而道远。

【参见“Procedure,Civil(民事诉讼程序)”、“Torts(侵权)”】

Abram Chayes," The Role of the Judge in Public Law Litigation," Harvard Law Review(1976):1281-1316.Manualfor Complex Litigation,3d ed.,1995.Linda Mullenix,Mass Tort Litigation,1996.Richard L.Marcus and Edward F.Sherman,Complex Litigation,3d ed.,1998.Jay Tidmarsh and Roger Trangsrud,Complex Litigation and the Adversary Sys-tero,1999.

——Richard L.Mar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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