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s,United State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21页(7251字)

自1776年起,美国通过了2个全国宪法以及近150个州宪法。不过,成文宪法这个美国的发明早在1776年之前就已出现,它融合了英国立宪制度、圣约神学、欧洲的政治哲学以及殖民经验。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一部源自美国范例的成文宪法,但是美国国家和州的宪法在其不同的形式中都反映了美国独立前形成的融合现象以及独立后的美国历史。

尽管立宪制度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但是美国宪法却特别地来源于基于法治的英国立宪制度。至少,法治排除了独裁权并且通常含有普通法院下的普通法对公民和政府官员平等执行的意思。法治的这些最低限度体现了用程序上的政治权利和实体权利来限制政府行为的意图。在17世纪初期英国人开始移民美国时,作为法治运作表现的陪审团作出的审判以及未经同意不能课税,得到了严格的实施。由于它们都被写入了与成文宪法具有同等功能的普通法中,所以英国殖民者习惯了这种思维方式,即在政治程序实施之前,用成文的规则对这些程序进行详细说明。由于大多数英国普通法的内容包括贵族以及与英国国教地位相关的内容,再加上普通法没有反映出殖民者生活条件与英国的明显差异,包括没有贵族和通常没有英国国教的情况,所以各殖民地立刻开始通过针对他们的文件来定义他们自己的普通法。一组文件由建立殖民地的特许状组成;另一组作为特许状规定的结果由殖民者在美国制定,这些规定允许设立地方立法机关并保障殖民者享有英国人的权利。因此,殖民地人民对明文规定的基本文件(即一个特许状和一个地方政治契约)已习以为常。

地方契约的形式和内容随着殖民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新英格兰采用的源于新教异见者的契约形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其他殖民地使用了更世俗的协议形式,有时是模仿商业合同。英国普通法根据财产来规定选民的范围,由于美国存在大量的廉价土地,这一做法使美国获得投票权的成年人数百分比比英国增加了10倍。该情形为地方政府带来了高度的民众支持率,并且引发了这样的期望,即所有的立法以及包括课税在内的其他事项都应该依靠频繁选举中的直接同意而产生。法治(如对美国殖民地的立宪制度)开始包括一个社区构建当地机构和制定基本法的能力,也包括通过频繁的选举使代表反映老百姓的意愿。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殖民者认为由最初的宪章和地方契约构成的殖民地宪法在法律上规定了他们的政治地位,而这种地位遭到了王权和议会的破坏,因此证明独立是正当的。这场宪法争论引入了哲学思想,如自然权利,这些思想来自许多思想家,包括约翰·洛克(JohnLocke)、阿尔格农·西德尼(Algernon Sidney)、孟德斯鸠男爵(Baron de Montesquieu)、特兰查德(Trenchard)、格登(Gordon)和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以及其他许多现在归为共和党或自由政治的理论。美国人选择性地采纳了欧洲人的思想,用其来建立他们出于实际的理由而独立发展的机构与做法,包括立法权的至高无上、两院制度、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人民主权(sovereignty)、联邦制和法典化的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

源于殖民地经验的美国立宪制度可以从许多方面被阐明。尽管1636年的《清教徒法典》可能被认为是现代第一部成文宪法,但是1639年的《康涅狄格州基本法》的历史却使其宪法地位更加明确。该基本法作为《1662年宪章》得到了英国王室的有效批准,其在英国内战结束后由约翰·温斯特洛普(John Winthrop)说服国王签署。该宪章仅仅在删除了有关王权的部分后,于1776年作为《康涅狄格宪法》而被重新采用,并且在1818年被替代前一直被作为该州宪法。1663年的《罗得岛宪章》与其相同,在1647年作为地方的法律和规则得到通过,并且作为罗得岛宪法一直使用到1842年。1725年的《马塞诸塞州宪章》没有重新通过而作为《马塞诸塞州宪法》一直沿用到1780年。其他州在18世纪70年代通过宪法时,重复了殖民地制度和法律的结构。此外,在美国权利法案包含的26项分立的权利中,仅有7项能在英国以前的普通法文件中找到,而所有26项权利在殖民地法典和1789年以前的州宪法的权利法案中都能找到。实际上,这些权利中的16项可以在1641年的《马塞诸塞州自由典则》中找到,该典则本身就包括了美国权利法案中八项权利的第一份历史声明,权利之多超过了整个英国普通法所产生的权利。

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的州宪法除了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所发展外,它们还都源自美国连贯的政治理论。该理论基于人民主权而不是议会主权,在某种意义上融合了欧洲共和与自由的政治思想,为殖民时期发展起来的政治机构提供了基础。对自由、政治平等、多数统治、有限职能政府、联邦制和权力分立的信念通过下面这些而被法律化并得到实施:对当时来说广泛得令人夸耀的选民群体、频繁的选举、独立的行政与司法、两院制、分权与制衡以及现在为我们所熟悉的那些成文法权利法案。

该理论潜在的假设和制度方面的建议被用来制定了第一部国家宪法(即《联邦条例》),并且该理论的具体内容在后来得到了反联邦制者的保护。18世纪70年代的美国立宪制度较当今具有更加强烈的地方性和社群性,这正是根据《联邦条例》而产生的国家政府为何如此衰弱的主要原因。殖民地和后来的各州是以联邦制的形式由组成它们的地方社区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的。维持当地社区的要求使人们对全国政府高度怀疑;对地方社区的重视在18世纪90年代期间地方选举的投票率中反映出来,平均几乎3倍于参加国家选举的人数(这与现在的情况相反)。后来是联邦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美国共和理论,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州政府那样的政府。与美国宪法最接近的宪法是作为联邦党胜利成果的1780年《马塞诸塞州宪法》,它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

美国宪法中的规定几乎在之前制定的州宪法中都能找到。甚至选举人团也曾经在马里兰采用过。此外,《联邦条例》的大多数规定最后都被宪法被采用,构成下列规定的根源,即宪法的一般结构,建立新州的平等权利、“双重公民权”、“共和政体的保障”、“完全信任”以及“特权与豁免”等条款。在《联邦条例》的制度中就有麦迪逊在第10期《联邦主义者文集》中提出的“广泛的共和国”(the extended republic)的着名理论,其中做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改变。美国在《联邦条例》下的规模和1790年在美国宪法下的规模相同,所以在这两个文件下,国家范围是相同的。当然,主要变化在于共和国的扩大。根据共和理论,未经被课税者同意不能向其课税。《联邦条例》下的国家立法机构既然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因此就不能对个人征税。联邦党人为了改变这种情形,以美国参议院的方式基本保留了州推选产生的大陆会议,增加了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众议院的直接选举产生使其具有了美国政府的功能,在有关公民个人纳税和其能力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上可以采取直接行动。随着这一根本性的变化,已经看到国家权力延伸的美国政府变成了一个共和国,而且,这一变化将全国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关系处于与州政府和其镇与县的关系同等的地位。

弗吉尼亚计划在1787年宪法大会讨论过后的几星期后得到了通过,其创建了一种议会制度。该计划建议由直接选举的低层议院选举出属于两院制立法机构的高一层议院,并且再由这两个议院反过来选举行政人员和最高法院的成员。在夏天的争论期间,我们现在所熟悉的独立行政与司法形成了。随着更多的类似独立部门从国会统一统治中脱离出来,议会成员越来越担忧他们独裁权的行使,因此代表们对这些部门增加了越来越多的审查。如果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审查都列举出来,会发现这些审查主要是为了允许国会控制其他两个部门。总统能否决立法,而国会能超越否决、拒绝条约、拒绝总统的任命、弹劾行政和司法部门成员、建立行政机构和低层法院、撤销官僚行政机构、设立其他两个部门的薪金、改变最高法院的规模,以及越过第3条中的最小限度而创设或消除法院的上诉权限。这些审查并不是“平衡的”,而是倾斜于立法机关的统治(参见立法权)。所谓的平衡(即两院制,三个部门和两个议院的不同任职期,以及它们不同的选区)是为了让热情的多数派要经过足够长的时间让其热情冷却后,才能获得对政府的控制。“平衡”,根据当时的理解是源自在手表以及蒸汽或水利发动的机器中使用的平衡机制,该机制使主要的弹簧或动力轮慢下来,以达到在普通的速度下运转的目的(既不很快也不很慢)。因此,这三个分立的部门在权力上是不平衡的。三者中,行政和司法部门十分衰弱,乔治·华盛顿担心它们是否能长期存在。甚至在今天,就我们看来好像拥有强大的总统直辖政府机构,一旦行政部门涉及了宪法权力,就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虚弱的行政机构之一。今天的行政权力以及权力得到加强的国家政府,更多地是依靠宪法以外的因素,而不是依靠有关权力授予的正式规定(参见行政权力)。

一方面,各个州几乎完全是依靠它们宪法的正式修正和替换来作出类似的改变,而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有意义的。因为一个最重要的愿望,即建造一个没有重大地理差别的统一国家,制定者决定要求得到9个州而不是7个州简单多数的批准。这个州数在部分上是确定的,因为从大陆会议投票模式的经验看,无论9个州何时同意,最大的3个州(即弗吉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和马塞诸塞州)总在其中;而当这3个州同意时,其他州几乎都同意了。全体一致的方式不能采用,因为能肯定的是,罗得岛会反对,至少一开始是如此。在批准程序决定之后,与会代表认识到要修订宪法,有必要回到采用与批准相同的同意标准13个州中的9个属于70%的多数,它处于2/3和3/4多数的中间,因而修订程序采用了2/3和3/4相结合的批准制。然而,这种结合产生了曾为国家宪法所规定的第二个最困难的修正程序,而且正式修订的困难导致了使用其他的手段来改变机构制度,以应对环境和价值的变化(主要是通过最高法院的解释和添加)。

另一方面,各州总是使用一些与2/3立法机构同意加上在公民投票中多数同意相接近的方式,这种方式更容易排除障碍。因此,各州与联邦的做法形成对比,它是依靠正式的修订机制(即正式地修订和替换)。州宪法较频繁地进行修正而很少使用司法解释。历史上州宪法的长度平均是国家宪法的4倍,并且平均替换过两次。而且,州宪法通常被证明更为持久,尽管初看起来这种比较不公平。19个州仍然在使用它们最初制定的宪法,其中有34部宪法存在了一个世纪多,平均具有135年的历史。有2个州的宪法在美国宪法之前就被采用了,有1个州的宪法在美国宪法4年后即1793年被采用。美国州宪法的所有文件平均具有102年的历史,这使得世界上最老的25部宪法中有22部是由美国的州宪法组成。

每个州宪法平均有121个修正案,这不仅仅是由修订程序的差别产生的。州宪法的制定开始得比较早,因为各州比起国家政府来说所要处理的政策范围更大,因为州立法机构具有绝对的权力,而国会即使具有很大的扩展权力也不是绝对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有一个关于全国政府权力的明确有限的清单,而州宪法需要从一个潜在的关于州权力的无限列举中(尤其是地方政府、教育和警察权力)去明确排除或者规范众多的政策领域。

美国宪法的简短和州宪法的详细是有关系的。国家宪法能做到简短,只是因为它的规定不够充分,国家宪法的实施有赖于规定充分的州宪法,而且后者的规定也成为了国家宪法的一部分。例如,因为州宪法已经对投票资格作出了规定,所以原来的联邦宪法就不需要再规定了。国家宪法在42节中至少50次直接或间接地提到了州宪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州宪法的存在,国家宪法也会不得不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部分由于这样的原因,如今只有冰岛具有一个更简洁的国家宪法,而一般民主国家的宪法都比美国宪法长7倍,比美国一般的州宪法长50%。其他的民主国家同样对它们各自的国家宪法进行修订,其速度是美国各州宪法修订速度的两倍。

任何严肃对待立宪制度的人在面对历史强加的变化时,都会投身于宪法的修订活动中。各州采用正式的修正和替代的方式,但是在国家层面,宪法之外的手段对正式的修正程序进行了补充。提出下列观点的人中最重要的是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即作为超宪法改变的结果,美国自1789年以来实际上有3部不同的国家宪法。谁能怀疑内战,内战后的修订,以及大众性政党的崛起,这三者结合在一起使国家宪法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同样明显的是,新政、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最高法院的判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期间国家权力的加强,以及大众传媒的涌现,它们共同促成了宪法体系,该体系的运作与过去具有重大的差别。这些是否等同于宪法的替代一直是一个争论的话题。当然,对立国者“原意”的日益关注表明这些并不是轻微的更改,并且并不总是显而易见于文件的修订文本。即使没有一个积极有为的最高法院,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修正案的累积影响加上选举人团的变化(该变化规定了总统几乎由直接选举产生)也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宪法。国家宪法作为合法象征以及超法律文本,对其含义的争论表明,总的说来立宪制度,具体说来美国宪法仍然受到认真对待。

两百多年来,各州承担着以下主要责任:大量移民的持续涌入、人口从耕地向城镇的迁移、经济的工业化、大量政党的涌现,以及许多技术发展的影响。它们给各州宪法带来的相应改变并不让人感到惊奇。令人惊奇的是它们几乎没有对基础机构造成改变。在18世纪期间的原始规划得到了保留,但是即使改变的地方也反映了当时的时代。内战前的州宪法仍然属于最简洁且修改最少的宪法。在内战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制定的宪法一直是最长的,因为它们要反映人民党(Populist)运动和格兰其(Granch)运动,以及反映城镇化和工业化的结果,好为社会和经济事宜作出更好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宪法趋向于更加简洁化以及更少地关注这些事宜,因为他们反映了解决问题的一种更加现代的“管理”方法。尽管除了一个州以外,所有其他州都将行政权力分散于多重的民选官员之间,但是该管理方法还是导致了一个比国家层面的行政部门更加强大的行政部门,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文件(译注:此处指宪法)通常继续保持较弱的行政首长,尽管项目否决权如今已很普遍。

国家宪法和州宪法的一个区别仍然很明显。州宪法在开头总是有很长的导言和权利法案。因而,州宪法具有更高的象征性以及对权利的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这使得州宪法存在少得多的司法解释并且要执行更多的日常法律。各州规范的范围比美国政府广泛得多,也因此与日常生活中更加相关。最后,一些州(如路易斯安那州、佐治亚州、南卡罗来州、佛罗里达州、亚拉巴马州、弗吉尼亚州和阿肯色州)替换和修改宪法相当频繁,其宪法问题实质上成为了日常政治的一部分。具有较高修改率的其他州还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北卡罗来州和得克萨斯州。在修改模式中整个地理上的偏见很值得注意,但无论宪法修正和替换的频率是高还是低,宪法政治在国家层面与州层面所受到的严肃对待表明了宪法在美国一贯的重要性。

【参见“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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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ld S.Lu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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