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practic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50页(5505字)

刑事辩护律师的任务是平衡个人和国家间的斗争。美国司法制度采取对抗制。这种制度假定被高度激励的、平等竞争的对手之间通过公平的程序能产生正确公正的判决。刑事辩护律师甚至在他的委托人至少在某些义务方面该受责备的情况下也将服务于这一高于一切的目标。我们的制度要求,任何人在没有足够超过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他犯了应承担责任之罪时,都不得被剥夺生命或自由。辩护律师可以向原告律师供词的可信度提出质疑。比如,通过交叉询问证人可以对他们的可信度提出质疑(他们可能在说谎,可能弄错了或分辨不清),通过找出证据间的不符之处或原告方对法律的误解提出质疑。

甚至当1名诉讼委托人被证明有罪时,辩护律师将努力使他在量刑上承担较少的责任,比如证明他是误杀,而不是事实上应承担的更重责任,如谋杀。同样地,1名委托人可能实施了一项看上去很明显的犯罪行为,比如枪杀了所谓的受害人。但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作法律规定由被告证明的正面辩护,比如,精神错乱可以使被告被宣判无罪。另外,当被告被判有罪,辩护律师还可以提供证据使刑罚比原告主张的要轻。一个罪犯可能由于药物的驱使而作为,可能通过工作赚钱补偿受害人,或可能被国家误认为累犯,但先前的犯罪记录是错的。所有这些情况都可以降低刑罚。

辩护律师也可以对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符的不公正程序提出质疑。被告人的住处是否在没有正当理由和授权的情况下被警察搜查?被告人的认罪是否在被威胁或未被告知有权保持沉默的情况下获得?他是否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被审问?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使用了不公平的暗示性的鉴别程序?比如警察向一个头昏眼花的抢劫案受害白人指示一个带着手铐的美国黑人男性,问:“是这个人吗?”所有可能与被告有血缘关系的陪审员是否都已被排除在外?

辩护律师通过提出这些问题来替无罪和有罪的人主张权利。没有人希望警察在没有正当理由和中立长官同意的情况下闯入他的住宅,也不会有人愿意被遗忘在看守所数月或数年,都不允许他有机会对针对他的指控提出异议。此外,没有人愿意,制度也不允许基于逼供、有前科或种族偏见作出有罪判决。通过这些方式获得的证据可能是不可靠的。即便证据可靠,获得证据的方法也破坏了人的尊严或对个人的尊重,可能包括国家的刑事行为,比如,警察殴打犯罪嫌疑人以使其认罪。

这样,辩护律师被理想化为国家诚实正义的监督者。即便是善意、勤勉的检查官和警察在十分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也会失控而犯错误或忽视选择权。辩护律师探究权力可能被滥用的危险,反映出美国人深信不疑的信条:无拘束的国家权力会对所有的人产生威胁。因为社会上的政治弱势群体面临最大的国家权力滥用的危险,辩护律师也经常战斗在保护社会上被轻视、被剥夺者的最前沿。

辩护律师平衡个人和国家间斗争的角色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被写入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尽管起初这一条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但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将第六修正案和权利法案的现存条款适用于整个国家。律师有权介入刑事诉讼指控后的每个关键阶段,确保律师很可能在下述几种场合在场:被采取强制措施、提审、保释听证、申请扣留违宪所得证据的听证、预备听证和审判时。在Landmark案中,Gideon v.Wainwright(1963),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国家有义务确保在大多数案件中向贫穷的被告人提供律师的免费辩护。这导致刑事辩护律师的数目大量增长,政府也需要给他们报酬。

但是,在美国,理论和实践也不总是相一致的。美国刑事辩护律师界是多种多样的,作成功辩护的胜利把握也取决于特定律师的业务类型和所在地。但是比较来说,国家经常不情愿花必需的钱为穷人作足够的辩护。

白领刑事辩护律师是这种不情愿花费资源的一种例外。他们为那些因金融诈骗和滥用职权而犯罪的非暴力罪犯做代理。这些律师通常在大型法律公司各种业务中的一部分从业,或在更小的专门的白领刑事辩护律师公司供职。白领委托人通常是富人或资金雄厚的实体,如法人。这些委托人能够付得起聘用私人律师的高额费用并补偿他们作周密私下调查的花销。他们通常与他们的律师来自同一收入阶层,因此更容易与之交流。白领辩护律师通常毕业于最有声望的法律学校并且在颇受尊敬的职位上磨炼他们的技能,包括stints as prosecutors in U.S.Attorneys‘offices or in public corruption units in topflight state or county prosecutors’offices。

白领律师的工作对智力要求较高而且呈现多样性。这些律师负责书写摘要,访问证人,提起上诉,审查文件,参与案件的审判程序。他们大都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件做彻底严密的准备。这些准备工作通常在年轻律师、训练有素的律师帮办、法律图书室主任和经验丰富的秘书的协助下完成。他们花在办公室里的时间多于法庭上。他们也对委托人就怎样避免刑事责任和陷入刑事调查时如何应对提出建议。他们在刑事辩护律师界居于“薪水和威望金字塔”的顶端,在整个律师业也接近上层阶级。

律师主要处理街头犯罪,从偷窃和卖麻醉品到纵火、强奸和谋杀。尽管他们的运气不同,但经常在收入和声望方面生活得不十分好。委托人付费给私人律师,目前作34%的联邦重罪辩护和18%大州法院的重罪辩护。剩下的案件由公共辩护律师和法庭指定的律师处理。私人律师经常是单独执业者或在至少部分专门从事刑事法律的小公司工作。他们大都有许多待处理案件,每件赚取相对较少的律师费。律师费的多少通常取决于案件是经过庭审程序还是达成经法庭批准的认罪求情协议。因为大量刑事案件通过达成认罪求情协议得到处理,所以这些律师的大部分时间花在调查和与检察官商议上。尽管大量案件确实需要胜任的律师处理复杂的宪法、法律问题和举证问题,但许多街头案件只需提出例行的法律问题并极少需要调查研究。私人律师,特别是单独执业者,可以通过接受法庭指定的案件补充收入。在许多司法辖区,私人律师被指派为一些穷人做代理并由国家付费。尽管律师在庭审时会比在庭前准备和其他庭外完成的任务赚取更多律师费,但由国家支付的律师费通常都格外低。结果是律师不愿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或准备案件不彻底。为案件花费的额外费用,或没处理收入更好案件的损失也可能大大超过为案件付出大量时间的律师获得的微薄律师费。经济紧张造成律师个人经济利益和委托人需要代理人的道德上的利益冲突。但是,一些律师同时作为白领律师,处理收入丰富的街头案件(比如委托人是麻醉品贩卖者)和低收入的法庭指派案件。

公共律师处理大多数的穷人犯罪案件。在大城市,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包括数以百计的律师和专门化单元,是许多检察官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反映。大的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也雇用职业调查员和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这些社会服务人员试图使委托人重新就业,并评判他们的精神能力。社会服务人员也可以在保释听证和判决听证上证明当事人的能力以支持审判听证或在审判中证明被告人精神错乱或作其他基于精神状态的辩护。和许多私人律师界的同行一样,作为辅助的公共辩护律师经常有许多积案,以至于这些非常有才干的律师不能给每位委托人提供最理想的代理水平。因为他们的委托人不受欢迎,辩护律师事务所有时可能严重资金不足,不仅在绝对意义上,还在与检察官事务所比较的相对意义上。一些公共律师拒绝接受附加案件或指控资金不足剥夺了他们的委托人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应享有的获得有效律师帮助的权利。

然而,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比许多主要处理街头犯罪的小的或单独开业的公司有一些重要的优势。引人注意的是,the sheer size of the office允许实体法律领域和技巧上的专业化,使一个辩护律师可以参考其他专家律师的意见。助理辩护律师也有经济保障,他们领固定工资,有医疗福利,而不用依靠支付高律师费的委托人生存。

各种恼人的道德问题使辩护人和所有其他的刑事执业者苦恼。委托人经常至少是犯了罪的,即便不是被指控的罪。委托人经常对他们的律师说谎。律师不可以故意使用虚伪证言或虚假证据。但律师也不准泄露与委托人的特定谈话。如果一个委托人对他的律师认罪却让证人抵赖,那么这名律师将面临相冲突的义务。

时事评论家和国家法规给律师提供了不明确的指导,提出根本不同的解决办法。所有的人都建议律师首先应试图说服委托人不要说谎。如果委托人坚持这样做,小部分评论家建议律师应假定自己是委托人一样进行诉讼。其他人建议律师让委托人提供自己的陈述书,上面有律师提醒的几个问题和禁止律师在作结尾论据中采用委托人证言。大部分的国家法规要求律师退出代理,如果这种退出可以解决问题的话,或者,解决不了问题时建议法庭,委托人犯有伪证罪。然后由庭审法官决定怎样改正这种欺诈,是向陪审团说明,宣布误审,还是什么也不做。

当委托人不出庭而是叫证人出庭谎称自己不在犯罪现场时,问题会好解决一些。律师必须阻止这样的证人出庭,这样做大体上也不会泄露委托人的骗术。

一些律师试图不问他们的委托人是否有罪或发生了什么,以此来避免这些道德难题。相反地,他们只是问:“警察说你做了什么?”或“你将叫谁出庭,他将说什么?”这样,律师就不知道证人是否说谎。这种解决问题的技巧引来一些争论,因为尽管许多有经验的律师相信他们能在不让委托人在直接认罪和否认犯罪中作出选择的情况下精心组织提问以得到作最好辩护的完整信息,但委托人经常是信息的绝好来源。

这些道德上的两难处境很好地显示了为什么为“使无罪的人免予追诉”这一前景而奋斗的辩护律师多半都面监失望或热情燃尽。一些律师在为哪怕一小部分无辜的委托人辩护,或为许多不清楚是否有罪的委托人辩护后可能会得到极大的满足感。更常见的是,律师为帮助穷人的热情,或不相信国家权威,或刑法问题的智力魔力,或出现在法庭聚光灯下的幸福感,或仅仅为陷入麻烦的人提供无决断力的方法所驱使,这样的律师有可能生活得更好。

【参见“Legal Practice,Forms of(律师实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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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E. Tasl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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