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d Scott v.Sandford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86页(2015字)
1850年密苏里州的一个初审法院宣判德雷德·斯各特成为自由人,因为他最后一个主人爱默生医生曾经把他带到伊利诺伊州,随后又把他带往威斯康星州的斯耐林堡(位于今天的明尼苏达州)。根据1820年通过的密苏里妥协案,在那里奴隶制度是被禁止的。初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与1824年以来密苏里州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是一致的,都认为根据在自由区居住过这一事实应该给黑奴带来自由身份。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在斯各特诉艾默森(Scott v.Emerson,1852)案中推翻了这一判决,它拒绝遵循它自己的先例,理由是已席卷北方的废奴主义的“精神实质是阴暗和邪恶的”。1854年,斯各特在联邦法院对他的新主人约翰F.A.桑夫德(在官方的案件报告中他的名字被错拼成Sandford)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斯各特以公民权中有很多类为他的诉讼提供基础,主张他是“明尼苏达州的公民”,并且指出桑夫德是“纽约州的公民”。桑夫德否认斯各特有控告他的权利,并且辩称“德雷德·斯各特不是其在诉状中所宣称的那样是密苏里州的公民,而是一个非洲后裔的奴隶,他的祖先是纯非洲血统,当初被当做奴隶卖到美国”。
美国地区法院的法官罗伯特·W.威尔斯驳回了桑夫德的抗辩,他认为如果德雷德·斯各特是自由人,他就可以作为密苏里的公民在联邦法院起诉。然而,在听取完所有的证据后,威尔斯指示陪审团维持斯各特的奴隶身份,其根据是密苏里州早些时候的判决曾认定他仍然是奴隶。
斯各特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两票对七票的悬殊比例败诉。首席大法官罗杰·B.坦尼发表了他的法律意见:斯各特声称自己是自由人所依据的密苏里妥协案是违宪的,因为它剥夺了南方人依正当程序或通过赔偿而对黑奴享有的财产权,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该判决震惊了北方人,因为他们本将密苏里妥协案视为南北团结的核心立法文件和解决西部问题的依据,并且借此缓和各利益集团的矛盾。
坦尼同时还提出黑人永远不能成为美国公民,他振振有词地宣称:“这个问题很简单:一个其祖先被当做奴隶运到美国的黑人能否成为美国宪法所组成并设立的这个政治集合体的一员,因而被授予受到宪法所保护的所有公民权利、便利和豁免权,这些权利中的一项就是在一个美国法院里就宪法所列举的案件提出诉讼的权利。”
坦尼无视在美国宪法获得通过时自由黑人(在大部分北部州和北卡罗来州)已享有的选举权,宣布“宪法中的‘公民’一词不包括,也没有打算包括”非洲裔美国人,因此他们“不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和优惠,恰恰相反,他们在那时(1787~1788)被认为是处于统治种族管辖之下的劣等民族,无论他们是否被解放,他们都依然受制于其主人的管辖;除了有权赋予他们权利的人及其政府愿意赋予他们的权利外,他们不享有任何的权利和特权”。
根据坦尼的观点,黑人是“劣等民族,所以他们不享有白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坦尼的观点激怒了很多北方人,尤其是新共和党人。亚伯拉罕·林肯在他1958年与斯蒂芬·道格拉斯的辩论中,抨击了该案的判决,并且林肯在1960年的总统大选中胜出。本案的判决导致很多的共和党人投入到为黑人争取公民权和基本人权的斗争中去,其他的共和党人则开始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和选举权。
林肯政府和南北战争时期的国会根本没有理会该案的判决,仍然在西部的所有地区废止了奴隶制度,尽管坦尼主张这样的法案是违宪的。1866年,国会制定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该法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的人都是合众国公民和其所居住州的公民。1868年该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使得德雷德·斯各特案判决中有关民权的判定成为了一纸空文。不过,该判决至今仍明确地象征着公民权的剥夺以及1787年宪法下种族主义的宪法化。
【参见“Fourtheenth Amendment(第十四修正案)”、“Race and Ethnicity(种族与族裔)”、“Slavery,Law of(奴隶法)”】
Don E.Ferenbacher,The Dred Scott Case:Its Significance in American Law and Politics,1978.Paul Finkelman,Dred Scott v.Sandford:A brief History With Documents,1997.
——Paul Finkel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