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ugs,illega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87页(5280字)

在美国,禁止麻醉品有着复杂而又矛盾的历史。正如一个世纪以前一样,对于应采取何种麻醉品政策所引起的争论而产生的问题,至今仍然没有答案。个人享有自由选择使用或不使用一种神经刺激物质的权利吗?如果没有,那么使用麻醉品应当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吗?还是说,它应被看做一个公共健康问题并通过一些能将它所引起的危害最小化的方式来解决?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在美国全面根除麻醉品的使用吗?抑或是,社会应当容忍一些麻醉品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对于那些会导致社会分裂以及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麻醉品才禁止使用?

美国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发生了变化。一种特定的物质是否应当受到管制或禁止取决于它在医学上是有用的还是会威胁社会秩序或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举个例子来说,烟草曾因其医药用途而一度受到吹捧,后来被禁烟运动抵制,一些州则禁止烟草买卖。烟草还被视为事故的象征,受到医院发出的健康警告,在1965年的香烟标签和广告法中也对此作出了规定。从20世纪90年代起,吸烟越来越不被社会接受,而且由于与医疗开支相联系而成为一些主要案件的诉讼焦点。

与烟草相似,酒精在公众的观念和政府的立法中也经历了一个接受和反对相交替的过程。1919年,联邦政府通过宪法第十八修正案以及伐尔斯台德法(The Valstead Act)的实施,禁止酒精(这个美国使用最频繁的麻醉品)的服用、制造以及买卖。这个激烈的行动使得由传道士、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新教徒以及像基督教妇女禁烟会这样的组织所引导的数年的禁烟运动达到了一个高潮,在他们看来,酒精象征着美国东部城市的主导地位以及传统乡村生活方式的衰落。

生产酒精并向那些饥渴的人们兜售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则是无心的结果。1933年第十八修正案的废止是大萧条时期的举措,财政税收对于这个国家来说远远比禁酒的文化价值重要得多。尽管滥用酒精带来了巨大的费用开支,但是酒精过去是,将来也会继续深深根植在美国的社会文化之中。

然而,在过去的四十多年中,美国人将管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麻、鸦片剂、可卡因、安非他命和迷幻剂上。1909年的鸦片禁止法令虽然认定进口鸦片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鸦片仍然能够通过本地生产获得并继续在专利药品中使用。1914年的哈里森法则规定只有领取执照的医师才能在处方中开出少量的鸦片,而且医师必须经登记并为他们开出的麻醉品纳税,从而进一步限制了鸦片的获得途径。这些法令标志着联邦政府对麻醉剂交易进行整顿的开端。跟鸦片一样,可卡因最初因其医疗特性非常流行,医生将可卡因用于治疗抑郁症、缓解疼痛以及海洛因成瘾和嗜睡无力等症状。而且,可卡因一度还是可口可乐的原始成分之一,在葡萄酒中应用得也很广泛。然而,由于可卡因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开始滥用,大多数州到1916年都已颁布法律禁止鸦片交易,正是此时,黑市买卖开始产生。

1915年,加利福尼亚州首先颁布了禁止大麻的法律,到1937年,许多州以及联邦政府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1937年的大麻印花税法。到了20世纪60年代,当大麻和其他一些麻醉品在年轻人中变得非常流行时,麻醉品在美国大范围的使用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且,越南战争的阴影也将数十万的美国大兵推向了大麻和海洛因,并促使了一种反传统文化观念的产生,在这种观念下,使用麻醉品成为呈不断扩大趋势的反抗权威的一部分。尼克松总统对于那些和麻醉品相关犯罪的关注促成了1970年防止、控制滥用麻醉品综合法令的通过,并且成立了“麻醉品沙皇”办公室。(译者注:此处的办公室其实是国家控制麻醉品政策办公室,人们将办公室主任称为“麻醉品沙皇”,特此说明。)

各州迅速开始效仿。1973年,纽约州州长纳尔逊·洛克非勒(Nelson D.Rockfeller)所提起的法案对于卖出少量海洛因或可卡因的人规定了最低15年的法定监禁,这部法案至今仍保留着美国最严厉的反麻醉品方面的一些内容。其他的政客也认识到竞选资金的募集与对麻醉品所采取的政策的严厉程度相关,所以不论是各州还是联邦政府都开始加重对麻醉品犯罪行为的刑罚,直至今日。

在20世纪70年代,对麻醉品的预防、教育和治疗占据了政府财政开支的很大一部分。法院和立法者将麻醉品成瘾作为一个医学上的问题来看待。然而到80年代,这种温和的做法有了急剧的转变,从此,麻醉品政策趋向于惩罚性的模式而非从公共健康的角度来考虑。

在里根政府时期,联邦政府对于麻醉品治疗的资助降低了25%,这反映了当时的观念就是纳税人的钱不应该花在麻醉品成瘾者身上,因为这些人身上的问题可以说是咎由自取。国会积极地采纳了惩罚性措施并在1986年和1988年相继通过了两个反对滥用麻醉品法令,这些法令至今仍是美国规定得最为广泛的麻醉品法。这些法令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等级的法定刑,扩大了政府没收与麻醉品相关财产的权利,并重新定义了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并将麻醉品中心人物纳入其中,同时再次将死刑作为对与麻醉品有关的杀人犯罪的惩罚引入联邦法律。这些法令还为促进州与联邦在实施麻醉品法律方面规定了财政激励政策,扩大了边境巡逻,资助监狱的建设。由于20世纪80年代公众对“快克”(Crack)的强烈抗议导致对这种新型的可卡因采取了更为严厉激烈的刑罚,与原来的可卡因量刑的比例是100∶1,这种量刑上的区别就取决于是可以直接吸用的“快克”还是可卡因粉。这些强硬的反可卡因的法律反映了当时国家政策的目的就是降低麻醉品的供应,同时对需求行为进行惩罚。前任联邦“麻醉品沙皇”威廉·贝纳特(William Bennett)在1990年将使用麻醉品定性为道德的败坏,应当受到禁止。同时他也是认为对与麻醉品相关的杀人犯罪应使用死刑的积极倡导者。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哈梅林诉密执安(Harmelin v.Michigan)案中对麻醉品犯罪的处理上也反映了这样的态度。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将麻醉品交易者的应受惩罚性与杀人犯进行比较,认为判其无期徒刑且不给予假释情形是既不残酷也不异常的惩罚,除非该犯罪者之前并没有任何前科。

各州和联邦政府在麻醉品政策方面的总开支在四百亿美元左右,这个数字还在上升之中。尽管兰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的研究表明,治疗可以大大降低麻醉品的使用,而且在防止与麻醉品有关的犯罪方面成本会更低,然而对麻醉品的治疗和预防在预算中的比例仍然维持在实施法律和禁止有关行为的一半。对有关行为的禁止已经扩展到了国外,最近则是在哥伦比亚。在2000年,国会批准了13亿美元的资金,部分用于让哥伦比亚使用美国制造的直升飞机以根除其国内机械化的麻醉品生产。然而时至今日,麻醉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丰富、廉价以及纯度高。虽然可卡因成瘾人数在下降,偶尔使用者却在上升,海洛因成瘾者也在上升,使用麻醉品的中坚分子在四百万左右。在美国各看守所和监狱中的二百多万犯罪分子中,其中40万是由于麻醉品犯罪而入狱。很不相称的是,这部分人员中多是少数人种。宪法的保护,特别是针对非法搜查和扣押的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权利被法院狭隘化了,许多权利也受到警方质疑和忽视。在麻醉品法实施过程中的警察腐败和种族特点双方面的证据成为日常媒体的主内容。政府所举出的能够说明这个问题罪大恶极的一个例子是:一个麻醉品交易商即使丢失了90%的货仍能赢利。

社会公众也许比政客们更愿意采取新的途径来解决国家的麻醉品问题,即主要针对麻醉品的需求者而不是供应者。在2000年,五个州的选民赞成通过全民公决的形式解决麻醉品问题,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案认为对于麻醉品持有者首先应采取训诫措施(mandating treatment)而非关进监狱。俄勒冈州和犹他州修正了没收财产的法律条款,加重了政府的举证责任,并将没收的财产从法律执行部门自身的财政预算中分离出来。内华达州和科罗拉多州则与其他7个州一起批准了一些措施允许医生在处方中使用大麻治疗各种疾病。但即使医生长久以来被允许可以在药物的配置中使用鸦片剂,联邦政府仍不愿将此扩展到大麻,在他们看来,范围的扩大将会向大麻的合法化跨近一步。

其他一些地方先行派所获取的一些成功经验是将特定的麻醉品案件转交专门的麻醉品法院来审理,利用加强缓刑(intensive probation)、随机的麻醉品测试和经常性监控作为监禁的替代手段。尽管交换针具项目所提出的一些建议能够防止人体免疫缺陷病(HIV)的传播,然而联邦政府最终没能采纳此项目,不过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则实施了这样的项目。也许正是这种州一级的务实型的试验,将会促使国家对在麻醉品问题上所采取的严厉措施进行彻底的重新审视。

在考虑使用麻醉品后果的基础上而实施的以降低损害为目的的政策将会非常不同。相对禁止使用麻醉品而言,在治疗方面会获得更多的基金。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因“快克”(Crack)的流行而引发城市内的灾难,可以看成是社会这块织布上的一个裂缝,仍然可以缝补,而不是说这个问题只有通过把成千上万的少数种族中的年轻人关进监狱才能解决。麻醉品成瘾者经过好言规劝仍可进行治疗而非一律实施严厉的惩罚。一些医疗项目的成立可以帮助麻醉品成瘾的怀孕妇女避免将麻醉品传染给未出生的婴儿,而不是在检测到怀孕妇女使用麻醉品后,随即就强制将其交付审判。

人们发现世界上没有其他国家会像美国政府一样把麻醉品使用者全盘魔鬼化。许多欧洲国家实施的是通过医疗手段降低损害的方法。在大多数的欧盟国家,使用和买卖麻醉品是非法的,但是这些法律的适用比例并不高,处罚也是最小限度内的。实践中法律的实施会区分各种情况:是成瘾麻醉品还是不成瘾麻醉品;是仅仅供个人使用的少量麻醉品还是用作买卖的大量麻醉品;是安静地使用还是以一种破坏性的方式使用。从根本上来说,这些政策假设了总有一些人试图从事冒险行为,而一个政府所能做的最好的就是提高人们在健康问题上的认知,鼓励治疗,降低对使用者个人和公众的损害。比如说,在2000年,荷兰将使用迷幻蘑菇的行为合法化,随后在卫生部发布的报告中指出,在荷兰酒精造成的危害要比麻醉品高出数倍。在瑞士的一项历时三年的项目中,为毒瘾者进行海洛因疗法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包括:提高了毒瘾者的身体健康;合法就业率的提高;与麻醉品相关犯罪的减少以及他们生活普遍的安定化。这些国家将麻醉品的滥用作为公共健康问题,通过牵制、教育、防止和治疗的途径来解决,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惩罚。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

Joseph R.Gusfield,Symbolic Crusade,Status Politics and the America Temperance Movement,2d ed.,1963,1986.National Drug Control Strategy,Office of National Drug Control Policy,Washington,D.C.,1989,1990,1999.Zimring and Hawkins,The Search for Rational Drug Control,1992.Juan R.Torruella(Hon.),One Judge's Attempt at a Rational Discussion of the So-called War on Drugs,1996.Eric Blu-menson and Eva Nilsen,"Policing for Profit:The Drug War's Hidden Economic Agenda,"Chicago Law Review(1998).Michael Massing,The Fix,1998.David Musto,The Amercan Disease,Foreign Affairs(1998):111-26.Steven R.Belen-ko,Drugs and Drug Policy in America,2000.

——Eva S.Nil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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