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ric chair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03页(816字)

电椅是在19世纪晚期,作为一种比当时其他手段更为人道和更为有效的执行死刑方法而出现的。今天的电椅执行死刑时,是将电极放置在犯人身体上,然后用超过2000伏的电压,以5~6安培的电流电击犯人。

自从对使用电椅首次不成功的抗议开始,它的拥护者和反对者就对电椅的使用是否构成宪法第八修正案所说的“残忍和非常的惩罚”而争论不休。在克姆勒(In re Kemmler,1890)案中,最高法院拒绝了美国首位被施以电刑的纽约犯人威廉·克姆勒的要求。法庭认为,由于电椅产生了“立即”和“无痛”的死亡,故不构成一种“残忍”的惩罚,因此合乎宪法。在路易斯安那州因弗朗西斯诉雷斯韦伯(Francis v.Resweber,1947)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电椅的机械故障导致的第二次执行死刑不构成“残忍和非常的惩罚”。

各级法院都依赖克姆勒的判例结果来支持电椅的合宪性。最高法院在托洛普诉杜拉斯(Trop v.Dullas,1958)一案中主张,某种特定的执行方式必须满足“适宜的发展标准”以避免被认为是“残忍和非常的惩罚”。如今,大量的医学证据表明,电椅并不能产生在克姆勒一案里假设的“立即和无痛”的死亡。不少州已经取消了电椅,转而采用其他执行方式,如毒剂注射或毒气等。然而,最高法院没有再次审理过挑战电椅是否具有合宪性的案例。

【参见“Capital Punishment(死刑)”、“Criminal Punishments(刑罚)”】

CraigBrandon,The Electric Chair:An Unnatural American History,1999.

——Seth W.Whit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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