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04页(5762字)

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从资源的勘探到资源的采集、消耗和利用,自然资源构成了一个具有环境效应的燃料循环圈。因此,我们似乎需要一部能够针对整个燃料循环圈的法律,但事实并非如此。自然资源和能源法,以及环境法,由范围很广的州法、地方法和联邦法律,包括案例、成文法、命令、规章和宪法规定组成。另外,这种法律具有历史的偶然性,地理上的特殊性,且以工业为导向,它由几个机构共同负责管理实施。它仍然是一个普通的国家能源政策,以利于大规模的能源开发和对传统的石油资源而非可替代性能源的利用。

公共土地 有关公共土地的规章讲述了一个包括淘金、开拓家园、修筑铁路和山地战争的故事。这个故事是一个在联邦政府鼓动民众向太平洋移民时的“西进运动”的故事之一。法律体系协助了土地给予、廉价采矿权、放牧许可和水资源分配等活动。到了19世纪末,当美国西部已经安定,自然景象成为国家总体形象的一部分时,公共土地法中的基本冲突已经形成,即如何平衡公共土地的开发利用与脆弱的生态和原始野生状态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公共土地的政策并不是那么简单,它必须调和多种利益,比如,放牧者、农场主、美国印第安人部落、开发商和娱乐业主,以及地方、州与联邦的官员。

联邦政府拥有美国约30%的土地,大部分分布在密西西比河以西,但不包括外层大陆架。内政部是负责水、矿藏、木材、牧场、野生动植物、休养和保护七种主要资源的核心管理机构。陆军工程兵、农业部、环境保护局和能源部的行为也影响着联邦公共土地。

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在美国东部和西部受到不同的对待。在东部,水资源丰富,但必须通过诸如“联邦洁净水法”等法律来保护其不受环境污染。在西部,水资源的分配往往伴随着艰苦的争斗和争吵,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和水资源的减少,这种情况将会越来越严重。比如,棕榈泉的高尔夫球场和南加州的橘园就在与同样需要水的牧场主,以及环保主义者争夺着水资源。

历史上,水是按照源自英国普通法的河岸权或先行占有权来分配的。临近河岸的土地拥有者通过河滨体系获得水权,第一个使用者通过先行占有获得权利。随着对水资源需求的增长,联邦1902年“开垦法”开始规范灌溉和农业用水。另外,为了防洪、发电和休养生息的目的,联邦政府还协助修建了一系列的河坝。

联邦政府土地上的矿藏主要包括黄金、石油、天然气,也包括煤和铜。1872年的“普通采矿法”是一个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成文法,它标志着矿产资源由自由开采到一个低许可费开采系统的转移。1920年的“采矿租赁法”将石油和天然气纳入联邦政府的管辖下。另外,1953年的“外层大陆架土地法”规范了距海岸线3~200英里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的采伐行为。

联邦政府还拥有美国18%的林地,这些林地大部分分布在国家森林中。一些人反对大面积种植人工林并逐年采伐成年林的政策。土地管理局允许在一亿七千多万亩的土地上放牧,这些土地大部分也在国家森林内。历史上,这些土地被当成“公共的”放牧场所,这导致了土地的过度使用。1934年国会通过了“泰勒放牧法”,以规范牧场竞争,防止过度放牧和土地侵蚀。

联邦土地还包含许多有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譬如野火、驼鹿、麋鹿、山、狼和鹰等。美国的基本政策是要平衡野生动植物保护、放牧、林地,以及公共土地的其他运用,这可以通过1960年的“多种使用和持续产出法”(后来被融入1976年的“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中)体现出来。

联邦公共土地的开发、保护和休养生息,不仅是政策层面的事,也涉及文化的内容。安森·亚当斯(Ansel Adams)的摄影图片就捕捉到了这种文化。历史上,国家公园、野生状态保护和物种保护过程中涌现出很多斗士,如约翰·穆尔(John Muir)、奥杜·李坡德(Aldo Leopold)和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以及在20世纪初下令把联邦土地从开发中撤出的总统泰迪·罗斯福(Teddy Roosevelt)和威廉·塔夫托(William Taft)。

私人企业和自然资源、能源,以及环境 美国的能源生产主要由私人企业进行,这是由普通法的先例决定的。只要资源是在当地被发现、使用和消耗,就由基本的财产法管辖,不需要复杂的规章。在19世纪的一部分时间,能源都是从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水流、风、煤炭(此处有误——译者注)、木材或者鲸油中生成的。随着德瑞克上校于1859年在宾夕法尼亚的提突斯维尔发现了石油和托斯·爱迪生于1882年在珍珠街建成电厂并发电,美国经历了一个从木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中提取能源到依赖石油和电力能源的模式转变。从19世纪末到1970年。是主导性能源政策大发展和制度化的时期。1970年以后,能源生产和消耗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主导性的政策不再服务于变化的需求和存在高度环境敏感的经济。

主导性能源政策 20世纪早期,天然气和电力工业由地方和州规范。当两个工业联合后,出现了消费者和股东的滥用,这导致了租赁和保护法的产生。租赁法促进了能源的勘探和生产,并建立了许可使用费体系。保护法则限制生产,以稳定市场价格并保护资源。

在这段时间中,联邦政府除了在反垄断案例如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政府(Standard Oil Co.v.United States,1911)案中强令拆散约翰·D.洛克菲勒(John D.Rockefeller)的垄断石油公司外,几乎没有什么作为。也有零星的政府干预,譬如1906年的“赫本法”(Hepburn Act),限制大石油公司对州际输油管道的控制,1920年的“联邦电力法”,促进了水力发电的作用。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联邦政府建立了美国燃料管制局,该机构有权规范能源价格和分配,但它从未行使过这项权力。然而,它却促进了私人石油工业的发展。煤炭是未被规范的最重要的能源工业。20世纪20年代是能源政策的重要年代,因为随着石油和天然气,特别是在得克萨斯和路易斯安那的重大发现,导致价格下降,促使了联邦石油保护委员会的产生,它又实施了石油贬值补贴政策,并且开放公共土地以便进行石油勘探。到20年代末,作为化石燃料工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新政对于能源工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35年“联邦电力法”规范了通过服务成本计价的方法进行的跨州电力传送。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报告,警告天然气管理的垄断集中,导致了1938年“天然气法”的通过。联邦电力法和天然气法都赋予当时的联邦电力委员会(FPC),现在的联邦能源规范委员会,对跨州销售的天然气和电力设定价格的权利。作为交换,电力企业被授予了排他性的服务区域,并保证承担电力服务的义务。

20世纪70年代前,传统的价格制定方法一直都运转得很好,电力和天然气工业按照预计的速度发展,保证了经济的扩张。当时有这样的一条经济理念:随着能源生产的扩大,经济也随之扩张,1954年“原子能源法”就说明了这一点。这导致了核动力从军事向民用电厂的流动。按照服务成本定价的模式对电力企业在资本的扩张和整个国家能源架构建设中的持续投资给予了回报。然而,有两件事导致了这种模式的改变。首先,是对天然气工业的规范开始松绑。1954年,在飞利浦汽油公司诉威斯康星(Philips Petroleum Co.v.Wisconsin,1954)案中,最高法院要求联邦电力委员会设定向跨州商业提供天然气的单个生产者的费率。飞利浦案导致了两个结果:第一,联邦电力委员会不能就单个生产者进行听证,费率必须首先按照地区计算,而后按照国家计算;第二,联邦费率基于历史平均成本,这产生了双重市场并导致了天然气的短缺。其次,电力工业出现断层。当技术发展到平稳时期,在修建商业核电厂时遇到了没有估计到的问题。总之,电力成本变得更加昂贵了。

20世纪70年代是能源工业动荡的10年。1970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改变了整个国家在自然资源和能源方面的前景。另外,越南战争对经济的影响,大幅度的通货膨胀和1973年欧佩克石油贸易禁运,都对美国的原油自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也增加了国家安全方面的顾虑和对能源价格的担心,并侵蚀了对传统规范形成的信心。在这期间,核电力工业也垮掉了。由于成本过高、技术过时,以及资金的问题,1974年以后所有有关核设施的命令都被取消了。

1978年,吉米·卡特总统(Jimmy Carter)的“国家能源法”企图通过增加储备,减少对外国石油的依赖性,消灭双重的天然气市场,消除那种只重消费忽视储备的电力定价机制,并积极寻找新能源的措施,来纠正经济混乱现象。这些举措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它并不全面。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提出了要促进可再生的替代能源的发展,比如生物能、风力、太阳能,以及可替代的化石燃料如油页岩、焦油砂和煤气,但这些替代性能源并不受市场青睐。

化石燃料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带来环境污染的不洁净燃料。为了抑制这些污染,20世纪70年代通过了洁净空气法、洁净水法、濒危物种保护法以及地表采矿和开垦法。与此同时,许多非政府组织,如山脉俱乐部、环境保护基金、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和自然管理委员会等,都成为环境政策的积极拥护者,并且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能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中所形成的能源法规体系,形成了美国的能源架构,但也完成了它应有的使命。当能源生产面临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冲突时,它必须让位于基于市场规律而制定的法规。

21世纪可持续发展 一旦能源生产、分销和传送的架构建立起来后,对政府严格控制的需要就减少了。在过去的20年间,天然气和电力工业的严格规制都有所松动。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在旧规范要求下的投资必须得到补偿。其次,传送“瓶颈”仍然存在,也加大了顾客从生产者那里得到能源的难度。

联邦能源规范委员会对各州立法机构解除管制的努力表示赞赏。在天然气领域,解除管制仍在继续,而电力的解除管制直至2000年仍在加速进行中。加利福尼亚州是首个在电力零售层面解除管制的州,但却遭到惨败,因为费率随着新装机容量供电不足而翻了数倍。

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在新时期有一个新标签——“可持续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主张资源的开发和投资应当以与未来发展和当前需要相协调的方式进行,这一主张在报告发表后受到欢迎。总之,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应当结合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可持续发展一直是国际环境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它也成为美国国内政策的一部分。

美国能源和自然资源法的历史是由不同工业在不同阶段,不同机关所作出的不连贯的规制所组成的。不连贯是由我们政体的天然不足所造成的。在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中,信仰财产和个人能力,私人竞争要优先于政府规章被认为是理想的社会秩序。无论如何,从一个更为广的角度看,能源政策对大规模化石燃料和电力的资本集中化发展和生产是有利的,而不是对软的、可再生的资源有利。这一政策将会继续,一直到替代资源为市场接受。

【参见“Environmental Law(环境法)”】

Leonard S.,Andrew S.,and Robert C.Hyman,American's Electric Utilities:Past,Present and Future,7th ed.,1920.Richard H.K.Vietor,Energy Policy in America Since 1945:A Study in Business and Government Relations,1984.John G.Clark,Energy and the Federal Government:Fossil Fuel Policies,1900-1946,1987.Jan G.Latios and Joseph P.Tomain,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 Law,1992.David Howard Davis,Energy Politics,4th ed.,1993.Fred Bosselman,Jim Rossi,and Jacqueline Lang Weaver,Energy,Economics and the Environment,2000.Energy Law Group,Energy Law and Policy for the list Century,2000.George Cameron Coggins,Charles F. Wilkinson,and John D. Leshy,Federal Public Land and Resource Law,4th ed.,2001.

——Joseph P.T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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