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39页(4772字)

婚姻家庭法包括许多方面:收养(adoption);协助生子;儿童监护权(child custody),接触权和抚养权(适用于离婚,父权鉴定或忽视抚养等诉讼阶段);走进婚姻(marriage)后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和福利;离婚,财产分割(property division)和赡养费;婚前和婚后协议;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诉讼。有些人将青少年(juvenile)法也包括在里面;有些人则将之归类于刑法。婚姻家庭法问题与冲突、合同、侵权、证据、债务人-债权人、刑法、财产、民事诉讼程序、宪法、地产、税法、救济、信托和其他领域都有重叠。婚姻家庭法和其他学科如医药学、心理学、社会学、调解、会计和评估等领域也有交集。传统上,婚姻家庭法是建立在被广泛接受的宗教和文化价值基础上的。在英国,直到1857年,结婚和离婚案件都一直专属于宗教法庭管辖。如今,日趋多元化的民众对这一传统提出挑战,质疑其在诸多婚姻家庭法问题上的统一看法,而这些看法经常引起道德、宗教教义和文化价值等方面的辩论。

美国的婚姻家庭法由《联邦家庭法》和50个州各自的婚姻家庭法组成。《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不属联邦政府管辖的问题由各州专属管辖。直到20世纪70年代,几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法问题皆由州法管辖。过去30年来的国会立法已经使婚姻家庭法在几个方面联邦化,特别是在儿童抚养的执行、联邦法规定的福利分配和儿童健康福利几方面。婚姻家庭法同时也是国际法。《联合国在全球人权宣言》第16条第3款中承认家庭是社会中的自然和基本单位,有权受到国家的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197个国家得到承认。美国签署了海牙公约中有关国际儿童绑架案民事方面的公约和国家间收养合作方面的公约,并参与起草了另外两个影响到家庭方面的公约。

自从19世纪以来,联邦法院一直采用家庭关系法中的例外条款来避免审理有关离婚、赡养费、儿童监护或儿童抚养等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从1965年开始,美国最高法院采用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例在家庭问题上扮演着一个日益明显的角色,对州法中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结婚权和生养孩子的权利施加影响。国会允许联邦法院在审理海牙公约的儿童绑架案件上与州法院享有同等的管辖权。

婚姻 婚姻既是要求双方同意的一份合同(contract)也是一种法律地位,它意味着诸如继承和抚养的权利与义务。英国曾承认普通法婚姻或非正式婚姻,其中男性达到14岁,女性达到12岁即可结婚。1900年时美国有30个州承认普通法婚姻,现在依然有不到l0个州承认。绝大部分州对婚姻有相似的程序和实质性要求——如双方须持有结婚证,有证人并且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必须满18岁或是经过父母同意,双方属异性通婚,而且不是近亲(虽然有21个州允许第一代的姑表结婚)。2000年佛蒙特州率先在全州通过家庭联姻法,授予同性恋和其他异性联姻的伴侣一样的福利和权利。

大部分州借鉴了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中的婚姻和财产系统,普通法将结合后的夫妻视为一体,所以丈夫可以控制妻子的人身及其财产。19世纪下半叶实施的《已婚妇女财产法》取消了附加在已婚妇女身上的许多不利条件,恢复已婚妇女获取、拥有和转移财产、立遗嘱、签合同、做生意、受雇佣、保留自己的收入、告人和被告、出庭作证等权利。不过,配偶豁免权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取消。

普通法中的必需条款,是在将夫妻视为一体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中要求丈夫抚养妻子来回报妻子提供的家庭服务。美国最高法院以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为由禁止以性别为基础的法律。各州或是取消必需条款,要求消费在先的配偶对支出负主要责任,另一配偶负次要责任,或是配偶双方共同负责费用。

美国有9个州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得克萨斯州在刚加入联邦的时候就开始实施这个制度,而亚利桑那州、爱达荷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华盛顿州和威斯康星州则是在尝试了普通法之后才开始采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结了婚的夫妇可以拥有三种形式的财产:妻子的独有财产、丈夫的独有财产和双方的共同财产。所谓“独有”财产指的是一方配偶单独拥有和管理并将之带入婚姻的财产。虽然在以前的婚姻中丈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人,但现在妻子也拥有平等的管理权力了。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合约,一方配偶的独有财产不必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负责。

离婚 直到20世纪60年代,各州都要求离婚申请人的离婚理由是基于对方通奸(adultery)、虐待、遗弃、无视婚姻责任或其他,同时还必须是该州“固定居民”(通常需1年的居住期来证明永久居住的意愿)。1985年,各州都采用了无过错离婚为离婚基础,如双方不合、婚姻无可挽救,或是双方根据合约在一定时间内分居。

在决定何时支付和支付多少赡养费,也称维持费或配偶抚养费这个问题上,各州都有不同的规定。30年前,判决家庭主妇可享有赡养费直至离世或再婚是普遍现象,如今的判决趋势则倾向于较短期并能使被赡养一方恢复正常生活。赡养费的判决基础主要是根据被赡养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的支付能力。法院判决赡养费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年龄、婚姻长短、结婚期间的生活水平、将来的收入能力、抚养孩子的责任和其他责任以及拥有的财产。婚姻过错仅在几个州里面还被当做判决因素之一,在大部分州经济过错也是有关因素。

财产的分割取决于该州是否属财产平等分配州,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州。在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州,只有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才进行分割,而且大部分情况属对半分。独有财产属各自所有。传统上,绝大部分州将财产分配给产权所有人。20世纪70年代,普通法州采用了平等分配的原则。虽然财产不一定对半分,但在法律上可以假定如此。有些州将双方的财产分类,一类为“婚姻财产”,另一类为“非婚姻财产”,并只对婚姻财产进行分配,类似于实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州。有些州在一旦收到离婚申请后,就将所有财产都归入“婚姻财产”中,以便于法官将所有财产平均分配,不管财产的产权拥有人是谁和何时取得的财产,即使是其中一方带入婚姻和拥有产权的财产也不例外。

子女监护权 《父母优先法》要求子女与父母之一共同生活,除非该父母被发现不适合履行父母之责。除非有特殊情况,如抛弃或虐待,一个合适的父母将被授予监护权,并且可决定孩子和谁来往。在普通法里面,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拥有优先监护权。不过,对无权得到父亲抚养和继承财产的非婚生子女,母亲则拥有监护权。如要收养儿童,只要得到未婚母亲的同意即可。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如果一个父亲出于诚意履行父职,那么如果不经其同意或没发现其不能履行父职,就不可以剥夺其身为父亲的权利。不过,当一个父亲没有履行抚养权或父职,或没有按照要求登记身份,或没有通过诉讼证明其父亲身份或是逾期申请父亲权利,那么法院可认定无须父亲许可也能获得收养权。

19世纪时,《幼年法》假设幼儿在母亲的监护下可获得最大利益。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法律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授予父母平等监护权。所有州均授予,其中有些州倾向于授予父母共同监护权。在判决被监护人的主要居住地时,法官会考虑谁是儿童的主要照顾方,儿童的意愿,儿童与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关系,哪一方最能与另一方合作培养新的抚养关系,还有家庭暴力等。只有在父母的行为会对子女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法官才会考虑道德因素。除非有证据表明探视会对子女的健康和福利造成危险,否则身处外地的父母有权探视自己的子女。

大部分州的法律允许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有探视权,如其孩子的父母已故,孩子的父母离婚或是该孩子为非婚生子女。有些州允许“任何人”通过申请方式来获得探视权,而其他州只允许继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人探视。除父母外的第三方欲取得探视权必须证明其探视原因不是为了儿童的父母,并且只有在他们已经和儿童建立了重要关系,继续这种关系对儿童的好处最大,否则儿童会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授予其探视权。

父权和子女抚养 在普通法里面,抚养的责任根据地位决定——父亲没有义务抚养一个非婚生子女。法律假定婚生子女是属于丈夫的,《曼斯菲尔德公爵法》禁止配偶作证使丈夫失去子女抚养权。1968年开始,美国最高法院以平等保护(equal-protection)原则为基础宣布那些以非婚生为理由而制定的歧视性州法无效。如今亲子关系的鉴定引发了法律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问题,还有在几种情况下可以假定亲子关系成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何时结婚或是父亲已承认其父权。如果一个小孩已有presumed parent(假定父母),许多州要求使用亲子鉴定来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50个州都有各自的子女抚养条例来规定在离婚或有父权鉴定的情况下的子女抚养费数目。父母亲之间签订的牺牲或剥夺子女被抚养权利的合同被视无效,而且与公共政策背道而驰。大部分州要求子女应被抚养到高中毕业或是19岁,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法律并不要求父母支付孩子的大学或职业学校的学费。

所有州都有扣缴即得收入以抚养子女的规定。如果不履行抚养责任,除了执行判决和扣押工资的方法外,各州还可在当事人的职业证书、行业证书和驾驶执照、动产和不动产上留置抵押权。联邦法要求一州在执行另一州的子女抚养令时无须进行修改变更。所有50个州都已经实施统一州际家庭抚养法,保证发出原始抚养令的一州在另一州继续享有管辖权。

婚姻家庭法如今正处于变革时期。家庭形式和功能的戏剧性变化已经改变了美国的家庭和与之对应的法律。因未婚同居和新型协助生子方式引发了许多争端,如surrogate parenting(代母)和试管婴儿。婚姻、父母之道、财产和家庭等传统定义受到了挑战。50年后的婚姻家庭法和今天的婚姻家庭法可能会大相径庭。

【参见“Gender and Law(性别与法律)”】

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 of England,1858.Homer Clark,Domestic Relations,2d ed.,1988.Linda henry Elrod,Child Custody Practice and Procedure,1993;2001.Allen Parkman,No-Fault Divorce:What Went Wrong? 1992.Judith S.Wallerstein,Julia M.Lewis,and Sandra Blakeslee,The Unexpected Legacy of Divorce:A 25 Year Landmark Study,2000.

——Linda Henry El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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