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eld,Stephen Johns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52页(1121字)

斯蒂芬·约翰逊·菲尔德(1816~189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生于康涅狄格州的Haddam。1859年娶苏·弗吉尼亚·斯韦尔根为妻,婚后无子。

菲尔德于1837年从威廉学院毕业。他在纽约随同其兄大卫·杜得利·菲尔德学习法律,其后加入其兄合伙执业。他在1849年加州淘金热潮中离开纽约,并在Marysville镇定居。他很快被选为市长,这种墨西哥式的市长兼具法官和市长的功能。作为民主党人,菲尔德在1857年又被选为加州最高法院法官,并于1859年成为首席法官。1863年3月,美国国会扩大美联邦最高法院,林肯总统任命菲尔德为第十位大法官。

尽管菲尔德在许多领域的案件中撰写过意见,但他的贡献主要在于推进“经营者自由”的原则,该原则将极大地限制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他在屠宰场诸案(The slaughter House Cases)中提出的极富创见的反对意见,包含合同自由的萌芽。这一理论认为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自由和财产的保护为每个人实际上签订任何他想签订的合同确立了一个宪法上的权利。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Munn v.Illinois)中他反对法庭多数意见作出的政府可以调整影响公共利益的商业判决。

菲尔德发展的这一原则将因为缩小解释国会的权力而限制联邦的管理权力。而且它将州的权力限定在只能通过能够促进维多利亚时期的道德,促进公共健康和安全,提供有序的争端解决和疏通商业流通的规章。菲尔德的意见反映了对多数原则的怀疑和对法律的推崇。他反对他发现的任何对经济自由有不当影响的法律,将它们称为阶级立法。他坚持是法院,而非立法机关拥有决定规章制定合法性的最终权力。

菲尔德于1897年12月1日从法院辞职。他在法院工作了创纪录的34年,超过了8个总统和3位首席法官的任期。

【参见“Due Process:Substantive(实体上的正当程序)”】

Carl Brent Swisher,Stephen J.Field:Craftsman of the Law,1930.Paul Kens,Justice Stephen Field:Shaping Liberty from the Gold Rush to the Gilded Age,1997.

——Paul K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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