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of lnformation act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63页(821字)

尽管美国宪法保护出版自由不受政府干预,但它没有规定记者或者市民有接近政府文件的权利。然而在1966年,国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该法规定政府机构接到要求时应该将其记录公开。新闻媒体和政府改革团体在发现联邦机构把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作为控制公共文件的授权而不是公布这些文件的强制性要求时,便起而为新法奋争。《信息自由法》,或简称FOIA,强制性地规定联邦行政部门,除了白宫和少数其他机构,必须向公众公布除了属于以下9种之一的所有记录:(1)国家安全;(2)行政机构规则和实践;(3)通过立法行为特别规定保密的文件;(4)机密经济信息;(5)行政部门决策程序;(6)有权不受对隐私“缺乏适当理由”的侵犯的个人信息;(7)执法机关的调查;(8)银行业报告;(9)有关矿井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上的信息。根据法案规定,国会和法院都不必公布其文件。任何个人,无论他是公民与否,都能对任何可以公开的机构报告提出正式的、书面的要求,包括电子信息。政府机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对这些要求作出答复。假如该机构认为该项要求“属于公共利益”,则可以免收索取文件的费用。被拒绝索要文件的个人可以向该机构的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或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

James T.O'Reilly,Feder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2 vols.)(updated regularly).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How to Use The Federal FOI Act,8th ed.,1998.

——Bill F. Chambe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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