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deon V.Wainwright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71页(1106字)

克拉伦斯·叶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佛罗里达监狱中的一名犯人,他在1962年用铅笔写信给美国最高法院,声称他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被审判了,并声称这是违宪的。事实上,在他写信的时候这并不违宪,但他的案例改变了这一点。

在1932年的鲍威尔诉亚拉巴(Powell v.Alabama)一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对7名年轻黑人因强奸而作出的死刑审判,判决是在一个敌对的社区中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仓促作出的。大法官乔治·苏瑟兰德(George Sutherland)在法庭上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赋予的理性的法律要求各州向那些太穷而请不起律师的人伸出“律师的援助之手”。1938年,在约翰逊诉泽布斯特(Johnson v.Zerbst)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在州级法院审判中应用这一规则。法院认为,第十四修正案要求仅在被告身受残疾(如精神疾病)的非死刑案子中才必须有律师(counsel)出庭。布莱克(Black)大法官对此表示异议。

在1963年判决的吉迪恩案中,最高法院一致推翻了贝茨诉布雷迪(Betts v.Brady)一案。布莱克法官撰写了法院判决,“被控犯罪一方的律师权利在有些国家可能不被认为是公正审判的基本的和必要的需要”,他说,“但在我们的国家,情况正好相反”。

吉迪恩诉温布莱特案的许多方面使其成为一项法律和公共意义上的里程碑:一个贫穷的没有朋友的囚犯导致了最高法院重新定义宪法。布莱克法官维护了他在2l岁时的反对意见。这一决定是沃伦法院(Warren Court)把仅适用于联邦案件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用于州刑事程序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这一判决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在涉及贫穷被告的严重案件中,被告现在都有权请律师了,但能否请到能干的律师则是另一个问题。在许多地方,没有经验和冷漠的律师收取低得荒唐的代理费来代理那些穷人。几十年后的今天,吉迪恩案的诺言仍未实现。

【参见“Counsel,Right to(拥有律师的权利)”】

Anthony Lewis,Gideon’s Trumpet,1964.

——Anthony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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