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beas corpu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83页(3034字)

人身保护令,是为那些对其监禁提出挑战的当事人所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judicial remedy)。它通常被刑事被告用来作为一种判刑后的救济,来挑战对他们判罪的程序之合法性,但也可为其他被监禁的人所使用。人身保护令与对刑事判罪后的直接起诉不同,它是一种附带的民事程序,可以在一审法院中提出。

所谓“大保护令”是美国从英国继承的普通法(common law)传统的一部分。在殖民地时代的法院里就有这样一种救济。这种传统到了革命后已经根深蒂固,以至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除非在面临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有特殊需要”,否则这种救济权利不得中止。所有50个州的宪法中也包括了类似的规定,其中11个州完全按禁止该权利的中止。

尽管人身保护令可以被用来在州法院里复审各州的案件,也可以用来在联邦法院里复审联邦案件,它最突出(同时也是最具有争议的)的用途是在联邦法院里复审各州监禁与判罪的程序是否适当。美国宪法并没有提到联邦法院是否有这种权利,但是下面这样一种说法也还是站得住脚的:这种就州法院程序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和立法的要求而进行的审查是宪法第六条中的联邦宪法至高无上的条款所授予的权力。内战结束后不久,国会就明确地将这一权力授予联邦法院。随着20世纪所谓“适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的革命”的到来,这一权力的使用急剧增长。随着美国最高法院对州法院提出越来越多的程序要求,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的理由也逐渐增多。

至于为什么一个诉讼当事人会觉得联邦人身保护令审查比从州法院直接上诉到联邦法院更为有利,这其实是很容易理解的。在联邦法院系统里能够审理来自州法院的直接上诉的唯有美国最高法院。由于该法院受理可自由选择的上诉案件容量非常有限,而上诉案件的申请又很多,所以它受理任何一个案件的几率都微乎其微。因此,一个州监狱里的刑徒要想通过直接上诉而使其案件得到联邦复审的机会也是微乎其微的。

而人身保护令则不同,其申请可以在适当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而该法院必须受理。直到最近,对于同一个诉讼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能够提出多少次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也没有限制,也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人身保护令可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使当事人“咬几次苹果”。而直接上诉却是一锤子买卖,有很严格的时间限制。

很显然,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如此容易提出,这给各州带来很大的潜在问题。理论上讲,每个刑徒都可以接二连三地递交申请,累积的结果就是给各州政府造成法律成本的巨大负担。从现实上讲,不断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确实证明是延迟死刑的一个极为有效的办法(参见Capital Punishment)。一个被判死刑的犯人在直接上诉的程序失败后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在联邦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迫使联邦法院在审理该申请期间推迟死刑的执行。如果该申请被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犯人还可以向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这一上诉最终没有奏效,犯人还可以在地区法院里以对宪法的另一种违反为理由,开始新的一轮申请。

不过,若干立法与司法原则规定了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限制了犯人利用人身保护令程序的能力。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1)申请的理由必须是联邦宪法或立法规定被违反;(2)犯人已经穷尽了所有他可能就这一理由诉讼的州法院(尽管关于这是否包括对该州最高级法院的上诉,仍然存在着判例方面的分歧);(3)救济不是建立在案件最初诉讼之后通过的法律或确立的判例,除非该法律或判例明确规定具有追溯效力;(4)同一个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理由或新的理由连续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除非这些理由的基础是新发现的事实证据或具有追溯力的法律变化。不过,近来最重要的立法变化是1996年的反恐怖主义与有效死刑法案的通过。它对要求复审州法院的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给予了1年的限制。它包括关于哪些行为可以推迟这1年限期的开始的复杂规定。这一限制在法律学者与法律界引起极大的争议,但它的真正影响却很难估量。

目前关于人身保护令的使用又出现了另一个主要争议。人身保护令主要是一个程序上的救济,而不适合用来对一个案件的事实进行重新审理。因此,当时不知道有某些事实的存在本身并不能成为提供救济的基础。若要使它成为提供救济的基础,诉讼当事人必须显示某种程序缺陷或政府的不当行为使被告无法出示这一证据。但随着DNA辨认这样的新技术的发现,确实出现了几例在案件审理时无法找到开脱罪责证据的情况。

【参见“Criminal Law Principle(刑法原则)”】

Emanuel Margolis,"Habeas Corpus:The No-Longer Great Writ,"Dickinson Law Review 98(1994):557 - 627.Marshall J.Hartman and Jeanette Nyden,"Habeas Corpus and the New Federalism after the 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 of 1996,"John Marshall Law Review 30(1997):337 -87.James S.Liebman and Randy Hertz,Federal Habeas Corpus Practice and Procedure,2 Vols.,3d ed.,1998.Alan K.Chen,"Shadow Law:Reasonable Unreasonableness,Habeas Theory,and the Nature of Legal Rules,"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2(1999):535 -634.Eric M.Freedman,"Milestones in Habeas Corpus:Part I:Just Because John Marshall Said It,Doesn't Make It So:Ex Parte Bollman and the Illusory Prohibition on the Federal Writ of Habeas Corpus for State Prisoners in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Alabama Law Review 52(2000):535 -602.Lissa Griffin,"The Correction of Wrongful Convictions:A Compartative Prespective,"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6(2001):1241 -1308.

——Daniel R.Krisl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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