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gg v.Georgia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81页(2996字)
此案于1976年7月2日由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所裁决。斯蒂沃大法官(Stewart)宣读了由他起草,鲍威尔(Powell)和斯蒂文斯(Stevens)附议的法院裁决意见书;怀特(White)、伯格(Burger)、布赖克曼(Blackmun)和伦奎斯特(Rehnquist)大法官赞同此意见;而布伦南(Brennan)和马歇尔(Marshal)法官则表示反对。首席大法官伯格曾在佛曼诉佐治亚(Furman v.Georgia,1972)一案裁决的反对意见中提到,支持最高法院判决的5名大法官中的3名并不认为:死刑(capital punishment)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违宪的,各州可重新制定法律以达到“有规可循的标准”。
依此及佛曼案判决中的其他反对观点中得到启示,许多州开始修改其关于死刑的法律。在这些新提案中有佐治亚州(及其他州)提出的方案。死刑法律的核心是“分割审判”,将审判划为两个阶段——审讯和量刑。审讯像平常那样进行;如果陪审团认为有罪,控方可在量刑阶段定其死刑,通常辩护律师会提出减轻处罚的事实,而控方则出具加重处罚的事实。可能导致减刑的事实包括:个人记录、家庭责任、心理报告、悔过成功的机会及年龄。然而,控方必须证明至少一项法定的加重处罚因素存在。
佐治亚的法律规定了10项加重处罚的因素,其中包括谋杀犯“同时从事另一项死刑犯罪”,谋杀“一名执行职责的司法官员”,以及进行“令人发指的、无耻的、邪恶的或惨无人道的”谋杀。在听完减轻及加重处罚的辩论后,陪审团决定此人是否接受死刑判决。通过列明量以死刑必备的条件,法律要求减少陪审团的任意性,消除对死刑的武断适用,这种武断在佛曼一案中法院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为了进一步避免任意性,佐治亚高等法院将复审所有陪审团的死刑裁决。这一新法律被适用到朝·格赖格(Troy Gregg)身上,很快就遭到反对死刑组织的挑战。
案情经过是:格赖格和一位朋友在佛罗里达州搭便车,两个男子让他们上了车,后来又有一个人也搭上了车,他到亚特兰大下了车。剩下的四个人继续在高速公路上赶路,直到路边的一个休息站。第二天,两名司机的尸体在附近的沟渠里被发现。那个在亚特兰大下车的人认出格赖格和他的朋友可能是凶手。格赖格按佐治亚州新出台的死刑制度受审。他被控谋杀并被判处死刑,州的最高法院也同意这一死刑判决。
当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格赖格案件宣判时(与4个其他死刑案件同时宣布),媒体用如下的话语来形容:“最高法院认定,死刑并不具有内在的残忍或极端性。”但仔细阅读这些法官的意见时,就会发现情况更加复杂。
斯蒂文、斯蒂沃特和鲍威尔大法官的简单多数派意见(the plurality opinion of…)由如下两个主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源自鲍威尔大法官在佛曼案件中的反对意见,它试图证明,判例、历史及宪法起草者的立法意图都支持死刑并非本质上残忍及不同寻常这一结论。这一观点还表明,起码的文明标准的演变并不支持相反的结论,司法克制也是一样。最后,这三个大法官都接受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观点,即死刑可作为政府用来惩罚和威慑的合法手段。第二部分则解释了佐治亚的法律为何合宪。这可以简单归结到三位大法官所面临的一个逻辑问题:在佛曼案中,所涉法律的基本“宪法性缺点”使这些法律“不加约束的任意性”会导致专断。大法官们认为,由于新的法案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一定的方针,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并规定上诉复审的权利,武断的强行判决的机会已大大减少了。
怀特、伯格、伦奎斯特和布莱克曼等大法官赞同了上述观点。在代表他本人及伯格和伦奎斯特撰写的赞同意见书(concurring opinion)里,怀特大法官写道,格赖格的律师没能证明新法将产生专断的后果。而且,为了试图调和他在本案及佛曼案件中所表达的那些观点——死刑很少被适用,以至于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怀特写道:“此时此刻我不能断定死刑……将被极少及武断地采用,以至于其在刑罚功能方面起不到作用。”
布伦南和马歇尔大法官反对上述观点。布伦南的反对意见很短,主要重申了其在佛曼一案中的立场,即宪法禁止适用死刑。马歇尔的反对意见稍长,重点阐述了死刑的作用。他质疑多数派同事所持的观点,即死刑服务于合法的政府功能,他与布伦南一样,断定死刑是“无必要的”,是宪法所禁止的“过度处罚”。
许多学者一直揣测为什么最高法院会在格赖格案件上形成这样的判决。一些人觉得法院屈从于公众在这一方面的压力:美国人需要死刑,大法官听从了他们的意见,争议也就消失了。其他分析人士则指出这是由于1972年和1976年不同立法所导致的。
无论作何解释,许多州现在采纳了格赖格案的死刑判决,但做法不同(目前美国38个州在立法中设有死刑),执行死刑也相应增多了。20世纪70年代,只有3个人在美国被合法执行了死刑;到了90年代,这个数字超过了470人。仅1999年,就有98个人被处决,创造了历史纪录;到了2000年12月,近4000名死囚犯等待执行死刑。
从1976年至1999年,最高法院听取了对大约60个将要执行死刑的案件异议。尽管偶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占这类案件的大约40%),但最高法院并未改变其在格赖格案中的立场——死刑本质上并不违宪。所以,今日美国是90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尽管其他国家中经常判处死刑的也不多。事实上,只有37个国家执行了1998年1625个已知的死刑——中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美国和伊朗占了80%。
【参见“Criminal Punishment(刑罚)”】
Franklin E.Zimring and Gordon Hawkins,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e American Agenda,1986.Lee Epstein and Joseph F.Kobylka,The Supreme Court and legal Change:Abortion and the Death Penalty,1992.Herbert H.Haines,Against Capital Punishment:The Anti-Death Penalty Movement in America,1972-1994,1996.Stuart Banner,Dangling between Heaven and Earth:A History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2001.
——Lee Epst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