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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38页(3013字)

在现代代议民主政治中,大部分法律都是由立法机关(legislatures)——民众的代表者——而非民众自身制定的。公民创议是另一种立法程序,通过这种程序公民可以自己提案并直接对新的法律投票。在允许使用这一程序的州,提案人拟订提案后,为了能进行提案的投票,一般都必须收集到足够的签名。

公民创议权应该和其他两个直接民主措施,即公决和罢免区别开来。和允许公民制定新法律的公民立法提案权相反,公决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对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新法律表示异议的途径。通过收集必要数量的签名,公民可强制就法令进行投票(“公决”这个术语有很多种含义,而并不一定就是指这一特定程序)。罢免给予公民将选举出来的官员在其任职期满前免职的权利。在收集到足够的签名后,将通过公民投票决定官员是否被罢免。

公民创议权19世纪40年代第一次在瑞士使用,于19世纪90年代传入美国。当时美国人民党提倡利用公民立法提案权、公决及罢免作为恢复对民主政治信任的一种方法,因为当时特殊利益集团和政治寡头对国家立法的控制,动摇很多人对民主政治的信心。经过20世纪初进步人士的发扬光大,公民创议权很快吸引了很多支持者,特别是在西部地区。截至1918年,18个州采用了公民创议权程序,其中大部分都是在西部。2000年,共有24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在使用这一程序。在自治州这一级别使用提案程序的州通常也批准在地方使用此程序。一些其他的州也允许在地方使用公民创议权。

不同州的创议程序差别很大。15个州既允许公民提出宪法修正案提案,也允许他们提出法律提案。6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提案仅限于法律,然而其他3个州却只限于宪法修正案。5个州要求在进行公民投票前,所有提案都应先经过州立法机关审查(即“间接公民立法提案权”)。另一方面,14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完全绕过了立法机关(即“直接公民立法提案权”),其他5个州使用某种混合制度。在采用间接公民立法提案权的州,立法机关仅认可大约10%的提议,因此它永远也走不到投票这一步。

各州所需的签名数也大不相同。例如,6个对法律采用直接公民立法提案权的州要求签名数达到上次州长竞选投票人数的5%,然而有两个州要求10%。在宪法修正案上采用直接公民创议权的16个州中,1个州要求签名数达到上次州长竞选投票人数的5%,但有两个州却需要15%。间接公民立法提案权规定的签名数差异甚至更大。

自从1898年南达科他州首先采用了公民创议权后,美国已经有超过两千个提案在州际范围进行了投票。其中超过一半的提案都在以下6个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北达科他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上述每个州都有超过一百个提案付诸州际投票。在一些州,公民立法提案权已经成为很重要的制度,以至于被称为政府的第四个部门。但是诸如伊利诺伊州等其他州则很少使用这一程序。历史上,共有40%左右付诸投票的提案被通过。

公民立法提案权通常在引入新的、有关前沿问题的法律和明确各州及国家政治时间表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俄勒冈州于1908年首先通过公民立法提案权投票建立了总统预选制度,并要求对国家参议员实行普选。加利福尼亚州20世纪70年代的13号提案则发动了一场全国范围的抗税。20世纪90年代的投票包括官员任期、死的权利(right to die)和大麻的药用。2000年占主导的议题包括学费优惠券制,大选资金和对毒品罪犯的除监禁外的其他处罚方法。

公民创议提案人通常不仅可以毫无拘束地拟订他们的提案,而且能够避免立法机关面对众多压力作出的妥协。因此,公民创议提案与相同主题的立法提案相比,会对现实提出更大的挑战。一些人认为其具有的促进变革的潜力是好事。另一些人则觉得它对抗性太强,对于一个正常运转的民主社会所必需的合意程序来说,它是条危险的歧途。

因为创议权经常通过具有争议性的方法来解决重要问题,所以它也经常在法庭上受到质疑。目前为止,最基本的质疑是,公民创议权程序本身违背了美国宪法(constitution)向各州所保证的“建立其共和政府的权利”(第4条,第4节)。就这一问题,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1912年的太平洋州际电话电报公司诉俄勒冈州(Pacific States Tel.Co.v.Oregon,1912)一案中裁决说,上述问题是“政治问题”,且宪法将解决政治问题的责任交给了国会而不是法院。

公民创议权措施还经常因为其程序没有遵守各州规定而受到质疑。例如,许多州都规定提案只能有一个主题,而且要有适当的题目,或不允许提案涉及财政预算事务。尽管最高法院从来没有裁决规定,美国宪法(第5条)是否允许在批准宪法修订案或提议立宪会议方面,以公民创议权程序替代州立法,许多州法院都认为上述权利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

由于公民创议权提案经常触及现行宪法的范围,所以反对者也通常就它们的实体条款发出挑战。通过找到提案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平等权利、正当程序或其他宪法性规定,法院推翻了很多提案。宪法就公民立法提案权也做了一些规定。例如,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各州不仅不能禁止付费游行宣传,也不能限制提案的支持方或反对方在竞争中的花销。这种限制会侵犯支持者或其他人的言论自由权。

【参见“Constitutions,United States(美国宪法)”】

David B.Magleby,Direct Legislation:Voting on Ballot Proposi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1984.Betty H.Zisk,Money,Media and the Grass Roots:State Ballot Issues and the Electoral Process,1987.Thomas E.Cronin,Direct Democracy;The Politics of Initiative,Referendum and Recall,1989.Philip L.Dubois and Floyd Feeney,Lawmaking by Initiative:Issues,Options and Comparisons,1998.Peter Schrag,Paradise Lost:Califonia's Experience,America's Future,1998.David S.Broder,Democracy Derailed:Initiative Campaigns and the Power of Money,2000.

——Floyd Fee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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