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Hoh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48页(2654字)

杰伊·约翰生于1745年,卒于1829年,律师,1789~1795年担任美国第一任最高法院主审法官。杰伊是美国一位富有商人的长子,1760年进入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现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古典文学、公法和政治经济学。在大学里的最后一年他才决定将法律作为他的职业和谋求公职的道路。毕业后,他跟随纽约有名的律师本杰明·凯塞姆(Benjamin Kissam)参加法律实习。凯塞姆的一个职员后来回忆说,年轻时候的杰伊“申请职位时非常坚决,展现出了坚强的意志”。还有人评价他是一位不安定的学生,找各种机会回纽约瑞埃(Rye)的家。他也为获得古典文学硕士学位而努力学习。

1765年邮票法案危机促使杰伊卷入了独立革命的洪流当中,同时也促进了他职业上的发展。1768年在他成为了纽约州律师后,他与他的朋友罗伯特·莱文斯顿(Robert Livingston)一道在纽约创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年后杰伊接受了他的第一项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委员会的成员处理纽约和新泽西之间的边界问题。最初,政治上保守的杰伊认为没有必要争取独立。但到了1775年他认识到英国皇室根本不能再保证殖民地的贸易和财产的安全,所以他决定支持独立。

杰伊在爱国者阵营中迅速崛起,领导安全和通讯委员会的工作,为第一次和第二次大陆会议提供服务,帮助起草了许多关键的文件,这当中包括纽约州宪法和橄榄枝请愿书(Olive Branch Petition)。杰伊担任纽约州高等法院法官至1779年。1778年在他仍担任法官的同时被选举为纽约州议会议长。随后他前往欧洲,最初担任驻西班牙全权大使,然后作为五名委员会成员之一与英国商议巴黎和平条约(Paris Peace Treaty)。在这几年中,他的形象主要是个外交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相对来说作为法官的角色不太引人注意。

1784年杰伊返回纽约,他拒绝了很多出任大使的工作而希望参加法律和地方政治事务,但是几星期后他答应担任美国外交事务部长一职,并一直担任到1789年。事实上,直到1790年3月托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从巴黎回国担任美国第一任国务卿之前,杰伊一直非正式地从事着这一工作。1790年2月他接受华盛顿总统的委任担任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

对杰伊的这个任命表明华盛顿总统了解,他的朋友熟悉巴黎条约、贸易协定、战争协定和欧洲权贵。如果没有杰伊的帮助,这个新成立的共和国必将沉入大西洋。杰伊最初是想借最高法院、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实现美国与欧洲之间的良好关系,尤其是当他发现美国的民众和各个州没有很好地履行国际条约和其他协议中的条款时更想做到这一点。例如,在Chisholm v.Georgia(1793)案件中,杰伊试图说服佐治亚州人要用州财政很好地处理独立战争债务问题,如赔偿战争时期扣押的房屋和土地。在1792年纽约州巡回法院审理的Hayburn案和其他几个相对不太知名的案件,法官们已经开始发展“司法审查”这一很有争议的司法制度。杰伊与各大法官一道努力向公众宣传联邦政府现存的不足和矛盾,这些言论在报纸上广为传播。但是杰伊的兴趣最终还是在外交事务上建立一个国际体系,而不是相对烦琐的国内工作,如创建联邦司法体系,争取司法机关在各个州的法律审查权,建立联邦律师协会,为这个没有先例可循的司法系统创制适合的规则、先例和条约。

毫无疑问,杰伊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职位上的表现乏善可陈。最高法院的陪审法官常常抱怨巡回审判的劳累;他的欧洲朋友们批评美国人没有诚信,认为杰伊明显没有能力让他的同胞们履行义务;反对联邦主义者攻击杰伊,认为他藐视州法院,藐视地方法律,藐视公众。同样麻烦的是佐治亚洲不仅拒绝在Chisholm案中到最高法院为自己辩护,反而处理了联邦官员,以此公开地表示对最高法院的不满。佐治亚洲最后在国会中开展了一项活动,要求当州有可能成为最高法院的被告时应当剥夺最高法院的管辖权,这场运动最终导致了1798年屈辱的第十一修正案。

由于对通过司法体系而改变无序、法律空缺和过分民主的状况感到失望和烦恼,杰伊决定通过外交方式来实现“最终目标”。在1794年仍担任首席大法官时他接受了全权大使的工作与英国就还未偿还的战争债务和其他违反巴黎和约的事项进行协商,以缓解两国之间的紧张关系。1795年双方签订了《杰伊条约》在参议院中褒贬不一,但是杰伊自己认为“公正最终得到了体现”。

1795年杰伊被选举为纽约州州长辞去了首席大法官职务。1800年当约翰·亚当斯总统请他再次担任首席大法官职务时他断然拒绝,因为他认为最高法院根本没有“能力、力量和尊严”。1801年他离开政坛在回到纽约州Westchester县,在他的农场过起了退休的生活。他热衷于到英国主教教堂参加活动,支持废奴运动,反对托马斯·杰斐逊被选为总统后出现的雅戈宾主义。

【参见“Courts,United States(美国法院)”】

Richard B.Morris,John Jay,the Nation,and the Court,1967.William R.Casto,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Early Republic:The Chief Justiceships of John Jay and Oliver Ellsworth,1995.Sandra F.VanBurkleo,"Honour,Justice,and Interest":John Jay's Republican Politics and Statesmanship on the Federal Bench,in Seriatim:The Supreme Court before John Marshall(Scott Gerber,ed.),1998.

——Sandra F.VanBurk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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