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70页(4475字)

什么是正义?正义与法律理念的关系又是什么?正义围绕着这样一个要义:人们应该得到他们所应有的。正义可以是个人的德行:一种考虑他人权利并以这种考虑为行为基础的一贯态度。然而,正义作为制度的德行而非个人的德行,更为紧密地连接着法律的理念。

从制度的美德这个角度来考虑,矫正性正义和分配性正义之间存在基本的区别。矫正性正义关心的是一个人应受到什么惩罚。为保证以制度来施加惩罚的公正性,至少必须满足三项条件:这种施加的惩罚必须仅仅针对那些被发现违反法律的人;这种施加必须显示出程序上的平等,如必须统一地施加惩罚;无论给予何种惩罚,这种惩罚都应该与引发这些惩罚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成比例。

然而,在如何使惩罚实现正当性以追求矫正的正义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法律学者有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惩罚的正当性在于加强威慑,有的认为惩罚的正当性是报应的要求,还有的认为“惩罚”是道德教育的一种形式。从这些互相抗衡的关于正当性的形式当中,产生了对于如何评价有罪与比例,甚至关于惩罚所应当采取的方式的种种不同的解释。从而,在围绕着道德上的界限应当如何添附于刑法中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大量的着述。在盎格鲁一美利坚的法律传统中,关于道德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的争论集中于对他人的伤害这个概念上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困惑,诸如是否应当把对自身有害的行为、有害的但得到同意的行为和无害的但带有攻击性的行为恰当地纳入矫正性正义的范围内。

正义的另一项制度性分支是分配性正义。分配性正义关心的是一个人所应当得到的社会物品的分配问题。在现代观念中,社会物品包含了人被承认为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与自由,而不仅仅只是人们可以从别人那里得到的物质利益。由此,与矫正性正义相比,分配性正义是一个更广泛、更基础性的概念。分配正义理论是针对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秩序而言的。该理论不仅将自身作为评价司法判决或者特定的法律或政策的标准,而且还将其本身作为社会的本质要素。在美国,部分由于这些各不相同的关于分配正义概念的原因,导致发生在学术界与公共知识分子之间、在法庭上、在一般选民阶层上的公开辩论变得颇为活跃。这些不同的观点意蕴深远,为法律的范围以及美国社会的本质提供了多种不同的视角。

现代分配正义理论 关于正义的功利主义观念植根于杰里米·边沁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着作之中。根据这一观点,如果社会物品的分配使效用实现了最大化(无论是按总量还是按人均)——这里的效用被定义为愉悦、满足或者偏爱的实现——那么这样的分配就是公正的。“最大化”、“效用”这些概念在性质上的多变性使得功利主义能够被用来支持各种极为不同的关于使美国社会运作良好的观点。例如,F.A.哈耶克所主张的关于美国政府的简约主义概念就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来为其提供正当性的。此外,在美国历史上,对功利主义的推动一直处于发展之中。功利主义已经和美国的实用主义水乳交融,为通过直接运用人的理性来提高社会运作能力这一乐观观点提供了基础。

与此相反,约翰·罗尔斯则提出正义的公平观念。如果社会物品的分配是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决定的,那么这种分配就是公正的。如果在这样一种可选择的环境中,即人们相互认识到彼此都是自由和平等的,那么公平原则就是人们愿意同意的原则。罗尔斯为支持这一观点所作出的最为有名的论证就是假定存在社会契约。为了寻求公平原则,罗尔斯设想各方是处于一个“无知之幕”后面的“原始位置”(以防止他们把原则乱加“裁剪”来适应他们可获得的偶然利益的需要),从一系列备选原则中挑选出规定他们所要生活的那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原则。

这种寻求公平的方式使罗尔斯通过两个原则肯定了分配正义的形成。第一个原则肯定了基本权利和公民权自由(如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第二个原则要求同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一样,平等的机会也要给予社会中那些最不富裕的人以改善他们的境遇。罗尔斯的观点被称为“福利自由主义”,也因为被认为与林登·B.约翰逊主张的公共支出扩张政策有着密切关系而被称为“伟大社会”式自由主义。从公平的正义的角度出发,正义的范围不仅包括不受干涉的自由,而且包括积极、有力地支持完全的机会平等,包括对实现各种自由的价值的物质基础的关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包容主义(inclusivist)、行动主义(activist)的公共政策观念提供了哲学基础,这一观念是与美国民主党内的进步力量联系在一起的。

罗伯特·诺兹克(Robert Nozick)提出了正义的应得权利理论。诺兹克认为,正义并不是某种形式的物质分配,使得社会必须尽快进入并维护集中化的制度。恰恰相反,应得权利理论认为正义是历史性的。如果人们所拥有的东西——不管这种拥有的总的社会形式是什么——是通过自愿交换的程序获得的,假设那些东西的原始取得是正当的,那么人们接受的就是他们所应得的东西。诺兹克的观点属于自由意志主义。他的正义概念可以被认为是对美国最高法院在1905年的洛施诺诉纽约(Lochner v.New York)一案的裁决以及围绕该案的诸多案件判例在当代的肯定。在审理洛施诺案时期,最高法院提出“契约自由”和“实体法的正当程序”压倒各州当时出现的“新政”进步立法(例如,规定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的法律)。诺兹克的应得权利理论的根基至少可追溯至约翰·洛克的思想,它为资本主义进行辩护,看重个人自由和交换自由,由此为反对国家的革新派计划者的野心提供了一整套依据。

分配正义概念的另一项变体是麦克尔·沃尔茨所捍卫的社会至上论。沃尔茨认为,对于分配的正义所要求的是什么东西这个问题不存在一个包罗万象的答案。物品只是在社会实践中才获得其价值。因此不同的社会物品产生的正义范围也不同。每一种物品的分配标准是否恰当与每一个社会如何阐释该物品的价值有着内在的联系。在美国的背景之下,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社会正义在制度上的吸引力多少有些渺茫:社会至上论曾被描述为一种没有政治鼓吹者的政治理论,尽管埃齐欧尼(Etzioni)不这样认为。重点一般是落在把各种价值加以通盘考虑的重要性上。正义的社会至上论给予诸如地方公众或州立法机关以更为强大、稳妥的力量来对抗联邦法院在程序上的抽象性。以这种方式达到社会正义,人们所应得到的是什么就成为了一个地方性的问题——一个需要逐一探究社会的善和各个政治社会的不同观点才能回答的问题。

正义的主题 正义是给予人们所应有的。然而这种公式化的表述不仅包含了一个含混之处——关于阐明什么算是“应有”——而且还有第二个含混之处,即根据上述这些阐释,正义应给予谁(或什么)?彻底政治平等的要义的范围已经缓慢地、时常艰难地得以扩大,并贯穿于整个美国历史,从承认白人男性到承认白人女性,到承认美国黑人,到少数族群的成员,一直到男女同性恋者。关于正义范围的界限问题似乎将在美国法学的议事日程中持续一段时间。一组有关界限的问题正处于发展之中:胎儿是“宪法意义上的人”吗?儿童拥有哪些权利?能否为了死者,甚至为了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而诉求正义(例如,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诉讼)?还有其他的关于界限的问题要求我们考虑对于人类以外的动物所持的道德立场,无论是把动物作为整个物种还是作为单个的生命体来看待。

更为重要的一系列关于界限的问题涉及的是国家自身的界限在道德上的重要性。美国人把自己视为世界的公民而不仅仅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的做法正日益受到质疑。当美国人令自己承担了为其他人应该得到什么进行思考和采取行动的义务时,其他国家的人应该得到什么这个问题开始变得日益鲜明。更为重要的一系列关于界限的问题涉及的是国家本身的界限在道义上的重要性。美国人正越来越多地面临需要把自己视为世界的公民而不仅仅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的挑战。

当美国人承担起这样的义务,即为其他人应该得到什么进行思考和采取行动时,别国人究竟应该得到什么这个问题开始变得日益突出。世界上有没有基本的人权?如果有,这样的人权是否要求有超国家的法律机构以保证它们得到承认?也许,我们正处于法律和哲学的学术成就所发散出来的巨大荧光的边缘。在那里,美国人曾见证过的各种分配正义理论——功利主义的,罗尔斯式的,以应得权利为基础的以及社会至上的——它们之间的相互对抗将再度上演,然而这次是在全球的舞台上。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Criminal Punishment(刑罚)”、“Liberty(自由)”】

Joel Feinberg,The Moral Limits of the Criminal Law Oxford,1987.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in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Vol.X,J.M.Robson,ed.,1969.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1971.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1974.Michael Walzer,Spheres of Justice: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1983.Amitai Etzioni,The Monochrome Society,2001.Martha Nussbaum and respondents.For Love of Country:Debating the Limits of Patriotism,Joshua Cohen,ed.,1996.Thomas Pogge," Cosmopolitanism and Sovereignty," Ethics 103,No.1(1992):48-75.Henry Shue,Basic Rights:Subsistence,Affluence and U.S.Foreign Policy,2d ed.,1996.Charles 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d ed.,1999.

——John O.Toma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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