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72页(3066字)

美国司法部(DOJ)是美国联邦法律的主要执行机构。它于1870年经国会批准而成立,是行政领域中“四个重要部门”之一(其他三个是国务、国防和财政)。它负责执行联邦刑事和民事法律;为联邦政府在司法诉讼中作辩护;为总统和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意见;监督联邦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在1870年以前,政府的法律工作主要由司法部长负责管理。它是经1789年《司法法案》而成立的机关。作为该机关的行政首脑,司法部长对司法部的立法功能和权力享有几乎完全的行政职权,尽管某些立法上和习惯上的限制保护了司法部长的一些操作免予受到直接的政治控制。

司法部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对联邦政府法律工作的控制而努力的结果。通过1789年《司法法案》,每一个联邦司法行政区都创立了独立的美国律师办公室,许多行政部门和机构也成立了自己独立的法律意见办公室。在1870年之前,司法部长对于这些办公室的活动没有多少监管的职权。随着美国内战的结束,汹涌而来的诉讼“狂潮”迫使国会创立了一个核心的法律部门以努力保证政府法律工作的统一和高效。阿莫斯·T.阿克曼是新司法部的首任司法部长。根据1870年《司法法案》,地区律师由司法部长进行管理。同时,还设置了司法部次长和两个独立的司法部长助理作为行政助手。尽管法律意见办公室机构没有被并入司法部,但是大多数的诉讼职权则渐渐转移到了这一新部门。最后,劳工职能部门的出现,使得司法部对于联邦的诉讼和执行事务几乎拥有了全部职权。法律意见机构则继续就日常法律事务向它们各自的机构提供建议。不过,司法部长的官方意见对行政部门和机构具有约束力。

司法部的发展已经对联邦管理体制的扩大产生了影响。截至1900年,国会已经设立了9个独立的司法部长助理职位。1909年,司法部长乔治·维克谢曼对司法部进行了重组,首次创立了固定的各局和各部门。到1919年,司法部长A.米切尔·帕尔默为司法部建立了现代化的架构,创立了8个功能性的部门,分别由一名司法部长助理加以领导。

在2000年财政年度,司法部已拥有12800名雇员,210亿美元预算以及超过40个的主要部门和办公室。司法部副部长是司法部长的行政总助手。司法部第二副部长(associate attorney general)和总律师长(solicitor general)承担更为专门的行政职责,其中后者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精英律师办公室,负责处理上诉事宜。当代表美国出庭时,或者更为经常的是当诉讼当事人出现在最高法院时,总律师长是唯一能够对最高法院有影响的部门。他有时候被俗称为“第十名法官”,这一称呼既显示了精英律师办公室对最高法院不同寻常的影响力,也体现了围绕其职能的准司法模式。

司法部拥有6个法律中心部门:反托拉斯、民权、土地与自然资源、刑事、民事和税收。每一个部门由一名司法部长助理领导。此外,法律意见办公室也由一名司法部长助理领导,负责编写司法部长的官方意见,并就涉及行政官员的宪法特权的事项发表法律建议。这些部门是司法部主要的“律师”部门。在2000年财政年度,它们大约雇用了占整个司法部5%的员工,另外有8%的司法部雇员在位于全美的各隶属于联邦的地区律师办公室工作。不过,司法部大多数的雇员是在政策制定和修订部门工作。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联邦调查局(占全部雇员的22%)、缉毒署(占7%)和联邦法警(占3%)。

很少有国家能有这样一个单一的机构,它既负责管理政府的律师行业的活动,这些活动与各种政策事宜相关联,并被认为负有政治上的责任;又负责日常的刑事诉讼和管理监督,对此加以政治上的控制则经常被认为是较不合适的。在20世纪,由于刑法中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相互结合,由于政府越来越复杂的伦理性法律已经出现,把上述这些作用并入到一个单一机构的做法加剧了由此所产生的紧张状况。一系列政府的贪污腐化丑闻——茶壶拱顶事件(Teapot Dome)、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白水事件——已经将公众的注意力周期性地集中到了关于司法部在丑闻中的中心角色这个问题上,并使司法部屡次成为改革的议题。

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联邦调查局在被局长J.爱得加·胡佛控制了近50年之久后进行了改革。为了努力使制度独立与责任之间得以平衡,国会改变了局长的任命方式,通过赋予一个10年的期限以使其与总统的任期相重合。同样地,在尼克松的任期发生水门事件以后,国会对有关重建司法部、使其脱离总统的控制而成为一个“独立”部门的建议进行了考虑。这些建议最终都被否决。但是在1978年,国会通过了《独立检察官法案》,试图创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和执行机制以对抗那些高高在上的总统行政机构的官员。独立审议官由法院的一个特别部门来任命,而且不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然而,围绕着独立审议官对白水事件丑闻的调查和1999年对克林顿总统的弹劾所产生的争论,导致独立检查官之职被废除。不过,司法部长仍然可以在司法部当中任命“特别执行人”,并赋予他们在职能上的独立性以免予政治监督。

改革司法部的努力曾面临两个障碍。首先,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使得任何试图缓冲总统对重要法律的执行作用进行监督的努力变得复杂化。尽管最高法院已经承认权力分立原则可以有有限的例外,就像它在1988年的莫里森诉奥尔森一案中确认《独立检察官法案》的合宪性一样,但是这种改革通常被认为是赋予总统对执行联邦法律享有独占的宪法职权。其次,以司法实施的“非政治化”为目的的努力经常无法找到一个实用的方法来对恰当的和不恰当的政治影响模式加以区分。即使这种区分是可能的,消除白宫对司法实施的影响也可能仅仅是摆脱那些不恰当的影响,而不是全部的消除。例如,针对独立审议办公室的一个主要的批评就是:它已经成为政府的对手的一个有力武器。

【参见“Executive Power(行政权)”】

Hommer Cummings and Carl McFarland,Federal Justice,1937.Luther Huston,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1967.Donald Horowitz,The Jurocracy,1977.James Einstein,Counsel for the United States,1978.Cornell W.Clayton,The Politics of Justice: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the Making of Legal Policy,1992.Rebecca Mae Salokar,The Solicitor General:The Politics of Law,1992.Katy J.Harriger,The Special Prosecutor in American Politics,2000.

——Cornell W. Cla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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