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igiousnes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29页(3788字)

诉讼倾向性的概念,即可诉讼性,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用于描述相当高比例的美国人利用法庭来解决他们的民事纠纷。在20世纪70年代,根据“诉讼爆炸”这一比喻说法,诉讼倾向性变成了公共政策的问题。同时作为管理司法资源的日常工作和应付不断的对审讯延期的牢骚,法院行政人员收集了承办法案的累计统计,包括诉讼比例的数据。学者们对这些问题发生了兴趣,而且更一般地对法院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发生了兴趣。注意力还转移到其他国家了解别人怎样处理个人的纠纷和解决当时美国联邦法院里正在处理的大规模的社会问题。

在1967年,昆恩廷·庄士顿(Quintin Johnstone)和丹·豪普逊(Dan Hopson)在《律师及他们的工作》中猜测美国有比英国更高的诉讼率。他们认为这个差别来源于几个因素。第一,美国比较富有,从更多的经济交易中会产生更多的纠纷。第二,美国有较弱的社会组织性,因为它的公民并非来自同一种族文化背景。在那个时候美国有着比较高的犯罪率和家庭不稳定性及较大的宗族关系问题,尽管在21世纪其他国家看来在这些方面也相当“美国化”了。第三,在对付组织和政府时,美国人民坚持正当法律过程(due process),而且法庭更倾向于同意这一点。第四,美国人民一般来讲不相信行政官僚,认为他们中间很多是无能和腐败的,而对于法院改变政府管理过程中的不平等有更多的信心。

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借助司法途径”(access to justice,或称接近正义)变成在美国、欧洲和其他一些地方律师之间很流行的新口号。它是在一个政治动乱的时期之后提出来的,其间包括学生在大学暴动和在街头上的种族冲突。它以平等和公正的名义,借助司法途径要求法律机构对它的公民的要求需要更快地作出反应。对大多数支持者来说,这意味着增加民事诉讼。对于穷人则很可能是通过州政府雇用的律师来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穷人因此可以更能意识到他们的法权。另外,应该在积极执行由立法机构和法院创建的新的社会权利时创造一种机制来代表公众的广泛利益。

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和欧洲法庭上递交的民事案件数目显着增加。到70年代晚期借助司法途径的运动辩证地产生了它的对立面,至少在美国不断响起关于“诉讼爆炸”的警报。书籍、杂志文章、流行小说中将美国描写为在人类历史上最喜欢诉讼的国家。美国人民把各种各样范围内的诉讼案送进了法庭,包括从很小的抱怨到超出法院处理能力的巨大的社会问题都有。医生们抱怨诉讼案妨碍了他们有效地治疗疾病的能力。公司经理们讲述的故事是关于诉讼案影响了他们的生意使他们丧失了在世界上谋取利润的竞争优势,因而损害了美国的利益。

直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科·尕蓝特(Marc Galnter)对手边有限的历史和比较数据做了调查后才得出结论:关于诉讼案的歇斯底里并没有证据的支持。在17世纪弗吉尼亚州的诉讼率比80年代美国任何一个地方都高很多。然而尽管日本只有很低的民事诉讼率并且是反对诉讼者最喜爱引用的和谐社会的榜样,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比较高的诉讼率。这些数据本身并不能回答是否美国的民事诉讼对社会总体而言是有利的。

1991年在诉讼的最高潮期,每10万居民中递交了5960件诉讼案。这些案例中1/4是有关家庭法的,另外1/4是小额索赔。在德国的比例是每10万居民3800件案例诉讼,而在德国并没有关于“诉讼爆炸”的说法。德国法官在迅速审理案件并且遵循有关法律规定解决所有类型的民事纠纷上都有很好的名声。

在20世纪80年代有些观察家认为美国人的个人意志太强烈,并且不愿意接受社会的现状或是政治体制作出的反应。当美国人民受到伤害时,他们设法通过法院去责怪他人甚至在明知他们自己负有部分责任的时候也要这样做。另外律师和过程体制的对抗性过强以至于刺激出一个诉讼人社会。这些论据产生了对社区主义的纠纷解决系统的支持,也许是更倾向于亚洲的模型,其中纠纷双方听取能够帮助他们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的调解人或调停人的意见。律师和他们积极地取证和盘问技术在这个新世界也许不再适用或是他们要学习解决纠纷的新技术。

律师们决定他们不愿把可能的客户输给这些代替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他们接受了这一个运动。但是,今天在大部分法学院里教授纠纷解决的课程。这是减少民事纠纷的一个因素。另一个是国会减少了对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的联邦财务支持。

公司、医疗组织和其他在产品责任或医疗伤害侵权(tort)法案中面临着巨额的赔偿责任判决的被告团体也寻求减少诉讼。他们在某些州立法机构和州最高法院成功地改变了侵权和过程规则以减少或限制伤害赔偿的数额。美国的过程法一般地也有相应的改变,授予法官对于他的案子的更多管理权,并增加了原告在败诉的情况下须支付被告的律师费的风险,并减少了过分的取证方式,这些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诉讼者。

对于诉讼倾向的争论表现出了通过司法解决民事纠纷根本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与更常见的关于刑事司法系统的争论相类似。美国民事司法也许有严重问题,但是诉讼案的爆炸不再是它的问题了。从1988年到2000年每年呈递到联邦法院上的民事和行政案保持在203000件左右,尽管在2000年少了10000件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案而非政府的民事案有相应的增加。在这12年期间内,联邦民权案每年结案(terminated)的数目增加20000件,而根据各州法律以若干个州为当事人的案子下降了16,000件,因为国会把对这类案子的最低争执价值增加到75000美元。

绝大部分的民事案是在州政府法院申请备案,在1996年有2010万件,其中1/4是家庭法事务。这些州民事案大约51%(包括行政案)在一般制法权的法庭上进行审理。州民事法院的申请在1991年最多时达到每10万居民占5900件,然后在1996年降到5600件,侵权案也有类似趋势的下降。

【参见“Law and Society movement(法律和社会运动)”、Lawyers,popular perception of(公众心目中的律师)】

Marc Glanter,"Reading the Landscape of Disputes:What We Know and Don't Know(and Think We Know)about Our Allegedly Contentious and Litigious Society,"UCLA Law Review 31(1983):4 -71.David S.Clark,"Civil Litigation,Access to Justice,and Social Change:Research Issues in Longitudinal Court Studies,"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 12(1988):713 -29.David S.Clark,"Civil Litigation Trends in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 since 1945.The Advantage of Intra - country Comparisons,"Law and Society Review 24(1990):549 - 69.David S.Clark,"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Courts and Procedur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38,suppl.(1990):181 - 206.Brian J.Ostrom and Neal B.Kauder,Examining the Work of State Courts,1996:A National Perspective from the Court Statistics Project,1997.Adrian A.S.Zuckerman,ed.,Civil Justice in Crisis: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f Civil Procedure,1999.David S.Clark,"Civil Procedure,"i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David S.Clark and Tugrul Ansay,eds.),2001.

——David S.Cl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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