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hner v.New York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31页(1653字)

在1895年,纽约通过了法律限制在面包坊中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小时一天和60个小时一周。由面包坊工人工会和分租住房(TenementHouse)的改革者领导,这个条款反映了工人经过长期斗争来争取较短的工作时间。面包坊工人在那个时期一般是一天12块钱工资,但通常要工作12小时一天,六到七天一个星期,工场就坐落在肮脏的分租住房的地下室里。

在1902年,尤迪卡(Utica)的面包坊主约瑟夫·洛克纳尔由于违反新的工作时间法受到罚款。他坚持上告直到美国最高法院,洛克纳尔断言这一规定违反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保证的:未通过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可被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程序的宪法权利起初是为保障正确的司法过程。但是根据实体正当过程的理论,法院承担了检查立法案的内容以及执法方式的权力。因此,法院可以推翻任何类型的州经济或者是改革立法案与如果法院确定它与宪法保护的权利相冲突。

最高法院以5∶4投票的结果推翻了纽约州政府对洛克纳尔处罚决定并裁定面包坊法案违宪。代表多数意见的法官鲁夫斯·派克阿姆(Rufus Peckham)提出的理由是,受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的自由中包括了“合同的自由”,这就包括了雇主和雇工相互同意需要雇工工时数目的权利。派克阿姆承认州政府也许有权干扰这一自由,但仅当它的管制是属于州政府合法的管辖权力之内。派克阿姆只肯给出管辖权力的狭隘定义,他说面包坊法只是在保护公共健康时有效。仅仅断言该法律与面包坊工人的健康有关仍是不充足的,他还认为,州政府要承担取证的责任以证明这条法案是合理的。

持异议的法官约翰·M.哈伦(John M.Harlen)同意一个减少工作时间法案可能侵犯了合同的自由,但是他仍争辩道,正是这些对法案提出异议的人应该承担取证责任,并要是“清楚地、明显地、没有任何疑问地”证明这一法案违宪。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异议则更进一步。他攻击多数意见假设时说,法院的决定是基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而不是根据宪法作出的。他指责法院仅仅用它自己的判断取代了州立法机构的判断。

批评家认为这一裁决是滥用司法权力和侵犯(usurpation)了立法权力。直到此案后来在西岸旅馆诉帕瑞士(West Coast Hotel v.Parrish,1937)案中被推翻,无数通过立法改变社会经济条件的企图都由于它遭受到了挑战,很多这些管制得到了支持但是仍有很多改革法案被裁决无效,以至于宪法史将这段时间称为“洛克纳尔时期”(the Lochner Era)。虽然史学家们认为法官的意见并不是根据自由放任理论而是根据自由劳工和杰克逊党人的理念,但洛克纳尔案作为未加限制的司法行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象征在今天仍具有它的重要意义。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Economics and Law(经济学与法律)”、“Labor Law(劳工法)”】

Howard Gillman,The Constitution Besieged:The Rise and Demise of Lochner Era Police Power Jurisprudence,1993.Paul Kens,Lochner v.New York:Economic Regulation on Trial,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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