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bury v.Madis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34页(1487字)

本案被法学家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确立撤销国会(Congress)违宪(Constitution)法案之权威的重要先例,这就是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权力。在本案中,法院第一次以全体赞同及详尽的意见书拒绝执行国会的一项有宪法问题的法案。

本案发生于1801年,即将离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威廉姆·伯里和其他三个人为华盛顿特区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但直到新任总统汤姆斯·杰斐逊宣誓就职时他们还没有收到委任状。新政府后来扣押了这批委任状。这四位差点儿就当上法官的人士将新任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一状告到最高法院,要求命令他再次签发委任状。其他乘机搭“末班车”的联邦主义分子的司法任命和此案导致了杰斐逊上任后几个月内政治上的内讧不断发展。加上其他的因素,这些内讧不仅导致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拒绝提供批准任命的记录,还导致国会中止了法院1802年的任期,以致马伯里案直到1803年才被审理。

在对本案的意见中(由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法院裁决:根据1789年国会通过的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中第13节授予最高法院对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权威内任职的人员”(1 sat.73 at 81)签发委任状的初审权力(Original Trial Jurisdiction)非法地(Impermissible)使最高法院的权限逾越宪法第3条的规定,其中限制法院的初审权只适用于大使、公使、领事或州政府。这意味着尽管马伯里等具有关于他们任命的法定权利,并且由于麦迪逊没能完成行政责任而遭受侵害,但最高法院仍不能提供他们要求的补救,因为马伯里等向最高法院投诉所依据的国会法案本身违反了宪法。

最后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案意见书中证明了法院宪法分析的合理性,他提出法院必须明确“法律是什么”,宪法是“最高的”、“不可逾越”的法律,与宪法冲突的立法法案是无效的。

在建立了任何与宪法冲突的立法法案均为无效的原则之后,马歇尔又小心地限定最高法院废除法案的权力,它只适用于法院在裁决时不得不在宪法和驳回立法案之间作出选择的案件。因此,马伯里风格的司法审查只适用于非常有限的范围。正是这个原因,这个案件直到19世纪晚期才得到法院和法律评论家们的重视。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当本案例第一次成为最高法院司法复审的先例后,本案作为在进步时期的有关法院宪法作用争论的象征开始得到了它应得的重视。在这一期间法院开始更多地宣布国会法案无效。本案成为非常有用的先例。从那时开始,本案成为美国宪法中的重要偶像。整个20世纪中,本案已不仅是更经常地被引用,而且通常用于广泛展示司法部门的至高无上地位,这与裁定本案时的约翰·马歇尔法院作用的平庸形成强烈对比。

Robert Lowry Clinton,Marbury v.Madison and Judicial Review,1989.William E.Nelson,Marbury v.Madison:The Origins and Legacy of Judicial Review,2000.

——Robert Lowry Cli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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