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p v.Ohio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34页(762字)

在本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州法院必须在它们的审判中排除通过不当搜查和没收取得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中的第4条和第14条都没有提及这种补救,但法院裁定这个“排除的规则”是可以根据如下推论得到的,因为其他的补救并没有能够阻止警察违权或是保持司法的尊严(Integrity)。

但这两个推论都是有问题的,法院未能证明排除规则本身会阻止警察的不当行为。另外,当法官排除了某些有关证据后造成一个明显有罪的被告被开释时,在很多老百姓的眼中这个决定本身已经损害了法院的尊严。

由于这些原因,后来的判例都限制了本案例的适用范围,比如说允许用非法没收得到的证据来反驳(Impeach)被告作证的证词,允许出示通过失效的搜查令(Search Warrant)得到的证据,只要警察真诚地相信使用搜查令当时是有效的。

本案例仍然是所有有关搜查和没收案例中最重要的一个。排除规则产生了大量判例,这些规则建立了实体规则以指导警察何时可以进行搜查、没收证据和抓捕人员。在警察训练课程中都要教授,并且在全国由审判法庭的法官加以执行。

【参见“Fourteenth Amendment(第十四修正案)”、“Incorporation Doctrine(‘并入’原则)”】

Wayne R.LaFave,Jerold H.Israel and Nancy J.King,Criminal Procedure,3d ed.,2000.

——Myron Moskov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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