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itary polic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54页(1885字)
军事警察(在陆军、空军和海军的海岸巡逻队中常简称为MP)主要是军事纪律和秩序的执法人。军队永远需要指派人员收容落伍人员,阻止和抓捕逃兵、监押犯人及在必要时候,制止士兵们的打斗或犯罪活动。在英国的陆军中设有宪兵来执行同样的功能。在1778年美国革命期间,大陆军(Continental Army)采用了英国的方式创建了同类型的单位。但在革命之后,从l783年到1861年,规模较小的美国军队只是在有需要时,临时派遣常规部队执行军事警察的功能。
在南北战争期间,大量由公民士兵组成的部队纪律较差,无论是在战场上、军营里,还是在平民地区。北军和南军都临时创建了全面的宪兵主任(Provost Marshals)制度。在1861年,北军建立了团级的宪兵作为永久的警察部队,它们的责任包括防止骚乱行为、收容落伍士兵,并在部队攻入南方后,防止抢劫和对平民的人身暴力。在1863年,陆军创建了宪兵部,并将宪兵主任的职责增加到包括征兵系统的运营及在被占领的南方各州控制地方政府。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临时创建了一个军事警察队(MP Corps),它的士兵带标有“MP”的臂章。它负责收容未经批准离队的美国士兵、监押战俘、调查开小差的和逃避征兵的以及管理有关在美国的军事监狱及敌方战俘的事务。在1920年,国会拒绝了永久性的MP总队议案但批准设立MP的后备役单位。
在海军的历史上,它主要是靠临时指派常规部队来保持秩序和纪律。海军选派水兵执行海岸巡逻责任,防止休假的水兵们与当地平民之间发生扰乱治安的行为。长期的安全由海军的纠察队或陆战队提供,他们负责守卫“禁闭室”,即在岸上或船上的关押犯人的地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陆军开始动员准备参战的时候,战争部长亨利·史汀生(Henry Stimson)批准在1941年9月26日建立了军事警察总队。从此它成为美国陆军的永久成员。将近二十一万名陆军军官和士兵在战争期间服务于MP总队,并且建立了一个MP学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以及波斯湾战争中,MP保证了战区的部队调动,处理和守卫了成千上万的战俘以及为军事设施提供保护。
军事警察根据军法进行工作并执行军法,起初是根据战争条例(Articles of War),从1950年之后则是军事法律统一法典。军事过失范围很广,从无礼行为和不服从命令,到逃跑和违抗指挥、战场上的不端行为和哗变。虽然军事守则和法规主要是设计来执行纪律的,但在19世纪越来越多地用来寻求在军队中维持正义。
至于由军人对美国平民犯下的过失(诸如抢劫、攻击、强奸和谋杀),这类案件是在平民法庭审理(但是军人对于军人或政府财产所犯的罪行由军法庭审理)。当驻扎在盟国的美军士兵对当地百姓犯罪时,司法管辖权一般根据双边协议条约来决定。美国总是试图说服务驻扎地政府允许美国法庭来审理军人被指控强奸和谋杀当地平民的案件,但是它始终是争论的源泉。
【参见“Police(警察)”】
Brent L.Richens and Russell B.Shor,"18th Military Police Brigade,Three Years in Vietnam,"Military Police Journal 19(September 1969):5.Mary R.Hines,"Military Police Duties in the Federal Army,"Military Police Journal 11(Summer 1984):20.Thomas J.Johnson and Mary R.Hines,"The Battle of the American Embassy,"Military Police Journal 11(Summer 1984):6.U.S.Army Military Police School,Military Police Corps Regimental History,1986.
——John Whiteclay Chambers 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