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 violence and vigilantism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56页(3352字)
群众骚乱和民团私刑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通过暴力实行社会控制及达到公众正义(Justice)。这些暴力形式都涉及向上级法律权威申诉的共同概念:当由州政府设立的法律被认为有悖道德,不足以达到目的或不存在时。暴民是没有决策结构的社会集团,聚集到一起为了政治和经济的原因。它通常是即兴地形成并只存在一段很短的时间,并且是由有关利益或目的的共同情感团结在一起的。暴民可以是主导集团压制弱势集团,或弱势集团抗议压迫他们的人,或两个集团团结在一起反对双方认为的共同敌人。民团组织通常延续的时间比暴民要长,并且在官方法律看起来失效的时候私自执行法律。
1765年英国决定对所有的法律文件征收印花税,对印花税条例的抗议导致了18世纪晚期群众骚乱遍布全美国。对很多贫穷的工人和水手来说,印花税条例骚乱给他们一个机会来发泄心中积压多年的对富商和以权谋私的官员们的怒气。但很多商人、律师和具有舒适生活的殖民者认为这个问题是没有代表权而征税(Taxation),并认为财产(Property)的损失将会损害抗议的目标。普通商人和领头的机械师们组织了自由之子(Sons of Liberty),组织群众示威但试图限制过激行为并保护财产。但是群众运动经常超出了自由之子试图建立的界限。比如,在罗得岛的新港市群众从平常的绞杀模拟像发展到了毁坏房屋,在纽约的示威者则集中毁坏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到1765年年底,所有殖民地的印花税征收官都辞职了。
在此之后的波士顿港倾茶事件在团结美国各阶级人民上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平民阶级认为喝茶习惯象征着保证富人执政的英国占领军的富有,而富有的阶级认为对英国茶税的抵制是抗议将殖民者排除在英国自由之外,并抗议反对英国以茶税的形式对殖民地财产进行攻击。在1773年12月16日,五千余人在波士顿的旧南区会议厅聚集开会,那个晚上,在会议中选出来的成员把342箱茶倒入了波士顿港。英国对此的反应是通过了强迫法案(1774),在马塞诸塞斯州宣布了戒严令,并且封锁波士顿港口及派遣部队进驻,因此进一步煽动了殖民地反抗的火焰。
革命期间上述的群众运动鼓励了平民参与政治,并在政治进程中发挥些作用,但这个新的角色并不适用于奴隶。暴民在南方各州在保持他们“奇特传统”的过程中具有特殊作用。南方的暴民们在被怀疑是废奴主义人士的身上涂上柏油,粘上羽毛或抬在木棍上游街。北方的暴民在19世纪30年代中期也参与了这些活动,他们扰乱废奴人士的会议,殴打他们,甚至杀害他们,所有暴民都不畏惧法律的处罚。
尽管发生暴力活动,废奴主义者最终达到了他们的目标:1865年正式颁布了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后结束了奴隶制度。南方人通常是以暴民私刑(Lynching)方式对新的秩序抵制了几十年,南方的白人以私刑杀害怀疑犯了罪或侮辱了白人的黑人。南方人以私刑方式来维护和重申借助正式法律程序得不到的荣誉感及白人优越感。
私刑还以与种族无关的理由发生,如在西部各州有称为“领带集会”(Necktie Parties)集中绞死强盗、强奸犯、杀人犯和亡命徒的活动,在东部和北部的暴民对白人恶棍激烈地攻击。在20世纪种族继续是暴民审讯的重要主题。在20世纪早期主要模式是白人对黑人的攻击,这个模式持续到60年代,非裔美国人对白人种族主义的愤慨达到了极点。
在1964年和1965年发生过多起骚乱。在佛罗里达州,当一名黑人妇女被杀害和一个黑人高中生受到了炸弹恐吓之后;在克利夫兰,一名白人牧师被杀害因为他阻挡了推土机,以抗议不允许黑人在该建筑工地工作;其后,在洛杉矶市的瓦兹区由于认为警察虐待黑人而发生大规模暴动。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城市暴乱于1967年横扫黑人贫民区,暴民的愤怒集中在权威象征和与白人社会相关的财产上。在此后的城市治安全国顾问委员会报告中批评了1967年的暴乱源于就业、教育、住房对黑人的歧视及种族隔离制度(Segregation),以及城市黑人社区不断发展的贫困条件。国会对此的反应是在1968年通过了民权法案增强了禁止针对黑人施暴的法律,但同时也将州际旅行或利用跨州的设施鼓动或参与暴乱刑事化。
民团活动与暴民骚乱不同,它是一个有组织的运动,它的成员自行执行法律。拓荒者中的上层人士领导了民团运动,试图在边疆各州建立起与发达地区拥有财产的社会同样的价值观念。中产阶级是这个运动中的普通士兵,而平民阶层和土匪成为民团的打击目标。民团围捕无用之人和土匪之后鞭打、驱逐和杀害他们。通常有组织的“民团委员会”指挥着暴力行为。这类委员会通常很小,也许只有12到15人,但是在1865年旧金山的民团委员会有上千人加入。
造成民团出现的原因有很多,通常是在缺乏正常的司法机构情况下,或是由于对被告的恐惧或与被告人的过于友好使正当的司法机构缺乏效力,由于贿赂或腐败导致陪审团无罪开释,或执法机构拒绝行为等情况下,缺乏监狱或它过于薄弱以致无法防止越狱,或有限的执法资源和颇费周折的押运使得追捕逃犯困难和昂贵。
但是民团运动在执行法律时也确有效果。这种法律内和法律外平行制度的出现是由于民团相对来说费用低,可以减少扩张执法部门所需的税赋增加。对从发展地区移民到边疆社会的成员来说,民团在当地的绞刑更有力地显示了重建稳定社会结构的决心。这种平行结构还被用来作为从竞争团体手中重新夺回对政府的控制或达到政治及财政改革的目的的手段。
尽管民团团体有精英的领导阶层和保守的目的,但它的理念是民众主权(Sovereignty):人民是真正的主宰者,无论何时他们授予之权的权威失败时,正是人民的权利将那个权威夺回到他们手中的时候。
【参见“Civil Rights Legislation(民权立法)”、“Extralegality(超越法律)”】
Richard Maxwell Brown,"Violence and Vigilantism in American History,"in American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Historical Perspectives(Lawrence M.Friedman and Harry N.Scheiber,eds.),1978.Paul A.Gilje,The Road to Mobocracy:Popular Disorder in New York City,1763 - 1834,1987.Larry May,The Morality of Groups: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Group -Based Harm,and Corporate Rights,1987.Howard Zinn,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1999.Michael Kent Curtis,Free Speech,"The People's Darling Privilege":Struggles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merican History,2000.Ray Raphael,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How Common People Shaped the Fight for Independence,2001.
——Andrew E.Tasli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