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goti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75页(1188字)
谈判是一种策略性的交流过程,被用来达成交易或解决各种冲突。该定义的每一个部分都反映了在美国法制文化中重要谈判活动的一个层面。
谈判总离不开交流,无论是书面,或电话、谈判桌面对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和收到信息是该过程的基本点。如果有效,该交流就是策略性的,是反映了想法和脑子中有明确目标的故意行动。归根结底,谈判是动态交流的一个过程。从大多数情况来讲,谈判是可以研究、定义和预测的。
谈判过程是美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基石。“法律”的形象典型地反映了法庭审判的戏剧性,法律体系的实际却离不开谈判。在美国,90%以上的民事案件没有完全审理就解决,通常是通过谈判得到处理。绝大多数刑事案的被告在监狱里度日,并不是审理和判决有罪的结果,如果我们再把最终所有以法律协议而终结的交易都来自这一交流过程,这一现实与这一景象结合起来,现实就很清晰了。在美国,法律纠纷的解决和交易的出现,正常方式就是通过动态交流。
谈判策略一般反映了两种方法。“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通常是在各方对某一事有相反的立场时,或认为只有有限的资源——如金钱、时间或权力——必须在它们间分割时,才会采用。竞争性谈判趋向于更具有敌对性,因为一方的得益经常是另一方的损益。
“合作性谈判”通常在各方有达成一项协议的动力(经常是当这一协议能完全满足双方的需要)时出现。当实际差异存在时,各方围绕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试图发现更有创新性和令人满意的结果。
没有一种方法是肯定好或肯定坏的。每一种方法都可以有效地达到设想中的结果。不过涉及的策略、交流的本性以及程序的焦点都可能很不相同。
谈判过程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第一,绝大多数法院要求,法律纠纷的各方要试图在审理判决前就其纠纷达成和解。通常该要求的结果产生于关于和解的谈判中。如果私人和解本来是适当的但却没有成功,法院就不能及时审理那些需要审理的案子。因此法律系统要依赖谈判。
第二,要促进解决纠纷的私下解决,作为一项政策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保护关于和解的讨论,给予它们进行保密的交流特权。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会详细了解和解谈判的内容,各方也不得就此作证。这种保护推动了信息的自由交换,而且最终会产生更多的和解。
【参见“Alt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争议的另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