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76页(1160字)

L.B.苏里文是亚拉巴州蒙哥马利市(Montgomery,Alabama)的市政专员(commissioner),他因《纽约时报》在一则广告上批评亚拉巴马州官员虐待民权工作者而指控该报有诽谤行为。该广告含有一些不大的事实错误,诸如声称牧师小马丁·路德·金(Rev.Martin Luther King Jr.)曾被捕过七次,事实上他仅被捕过四次。作为对专员投诉的反应,《纽约时报》发表了一个纠正声明。然而,苏里文或其他10名官员对此并不满意,他们集体在对《纽约时报》的判决中赢了560万美元,这一数目足以使该报破产。这些诉讼是亚拉巴马州官员们商议好的努力的一个部分,以窒息对民权运动的报道,该运动依靠北方和全国性的媒体向全国报道南方的警察对民权工作者的恐怖恶行。

美国最高法院把该案视为以民事诉讼案为幌子将诽谤罪加之于新闻媒体努力的一部分。该法院判决,这些案件在表面上是民事案件,但事实上却是公共官员通过全体是白人且反对种族融合的地方陪审员,造成重大损害以压制新闻界的行为。

三位大法官愿意宣告,如果声称的败坏名誉是以官员的行为为基础的话,公共官员永远不能起诉诽谤。该法院其他大法官却不愿走得那么远。但最后该法院,在大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撰写的意见书中,使公共官员几乎不可能赢得诽谤诉讼。布伦南说,只有在官员可以证明“事实上的恶意”(actual malice)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赔偿,而布伦南定义事实上的恶意为“明知该出版行为是错误的”,或在出版时“对其是否错误草率视之”。该法院判决,这要有“明确并有说服力的证据”才能证明,而且这个问题与绝大多数事实问题不同,可以在上诉中重新审理。换言之,该法院不允许地方陪审员们由于报纸揭露受欢迎的地方官的错误行为而对它们施加惩罚。

【参见“Speech and the Press,Freedom of(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Torts(侵权)”】

Harry Kalven," The New York Times Case:A Note on ' The Central Meaning of the First Amendment'," Supreme Court Review(1964):191 ~221.Anthony Lewis,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1991.

——Paul Finke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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