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tory,lega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78页(2678字)

法律雄辩术是律师将事实应用于适当法律的艺术,凭此以说服听众,从而使其客户能获胜。法律雄辩术的风格随时间变化而演化;当社会已发生变化,辩护术也发生变化。在17世纪和18世纪,在收音机、电影和电视出现前,美国人的娱乐是戏院剧团,《圣经》广泛传阅,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手段来说,公开演说是十分有价值的,从其内在的作秀效果上来讲,也是这样的。华丽的演讲风格备受赏识,而简洁是不被考虑的。对现代读者来说,那个时期的法律辩论似乎有些掉书袋,充满了冷僻的寻章摘句,这在当时都是炫耀演说者学富五车、言必有据的标志,但现在却似乎是古怪和不可理解的。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对着陪审员演说的律师随意地引用《圣经》——经常是用拉丁文,而且一讲就是几个小时,如果不是几天的话。

虽然以前全男性、清一色的陪审团已更多样化了,但被教育面较狭隘的陪审员们所取代。现代的陪审员们并不好好阅读,或不能忍受以前年头那种演说者大量修辞的演讲(法官们也同样)。注意力的短暂要求更简短的讲述。

法律上,两大类不同的听众惯常要听口头辩论:法官与陪审员。富有技巧的法律雄辩术实践者,必须根据其听众而改变其方法和实践。陪审团审判是法律雄辩术实践最为熟悉的论坛;许多美国人当过陪审员,绝大多数人看到过电影和电视里所反映的好莱坞版本的法庭实践。成功的法律审判的实践者很快就认识到,最有效的庭辩律师视其听众来决定自己的风格与发言。用实际的话说,这表示律师必须与陪审团建立横向对话,既不是对下向他们说话,也不是用夸张的语言和法律术语,使通往争取裁定之路变得模糊不清。

陪审团审判用得着法律雄辩术的有四个阶段:挑选陪审团,开场白,对证人的直接和交叉盘问以及尾论。可能审判中没有一个阶段比结辩更能显示法律演说者的技巧了。

在结辩中,律师寻找到有说服力的主题,与证人的证词编织在一起,以提醒陪审员们证词的重要性,凸显由律师提出但陪审员们忽略的微妙点。律师告诉陪审员们,法律是如何适用于事实的,采用修辞方法——或甚至是押韵的话——来解释法律的微妙之处。这方面最佳的事例发生在“休克伍德诉克-麦克纪”(Silkwood v.KerrMcGee,1979)一案中。以其在法庭上的乡土气息和牛仔装束而闻名的律师格瑞·斯宾塞(Gerry Spence),在向陪审员们解释“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的概念时,以说服他们判决一家巨型公司为用钚污染了原告死去的女儿(凯伦·休克伍德)而负责。斯宾塞把放射性金属比喻为那只从“美好的老英格兰”(Merry Olde England)笼子里跑出来并伤害了一位邻居的猛兽,他告诉陪审团:钚犹如那头狮子,克-麦克纪是其所有者,而凯伦·休克伍德就是那位邻居。斯宾塞告诉陪审团,假如那头狮子跑了,克-麦克纪当然要赔。在结辩中,从头到尾不断地重复,斯潘思的押韵话帮助陪审团理解严格责任的概念,并说服了他们判克-麦克纪为其疏忽大意而赔偿。

在“法律与申请”或上诉法律阶段中,律师必须准备书面的法律备忘录,要列出所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向法官或大法官提出适用的法律;然后必须将案件的事实运用到法律中去,并用类推的方法解释,为什么那些参照的案例支持其观点,或相反,将那些对其不利的案例与本案加以区分,指明哪些法律案例显示出对对方律师观点的抵触,并解释为什么它们不应该于本案适用(参见appeals)。

这种类型的口头辩论,与陪审团审判时所用的方法差别极大,因为目标听众不同。律师在法官面前的口头辩论,很少允许他像在陪审团审判时那样,仅仅是发表一次演说而轻松自在地不被打断。相反,他在说到一半时就被截断,满怀狐疑的法官十分积极地提出问题,他被迫通过重新调整其辩论的焦点来表述法院所关心的问题。获胜的律师,总是能回答问题,解释法院的描述是不正确的或是完全正确的,然后将辩论不留痕迹地转回他原来的辩论中。

【参见“Jury:Juries(陪审团:陪审员)”、“Media and Law(媒体与法律)”】

Joseph Wesley Donovan,Skill in Trials:Containing a Variety of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Won by the Art of Advocates; With Some of the Skill of Webster,Choate,Beach,Butler,Curtis,Davis,Fountain,and others,Given in Sketches of Their Work,and Trial Stories,1982[1899].Joseph Wesley Donovan,Modern Jury Trials and Advocates:Containing Condensed Cases,with Sketches and Speeches of American Advocates; the Art of Winning Cases and Manner of Counsel Described,with Notes and Rules of Practice,1985 [1908].Francis Lewis Wellman,Day in Court,or The Subtle Arts of Great Advocates,1986 [1914].Michael S Lief,H.Mitchell Caldwell,and Benjamin Bycel,Ladies and Gentlemen of the Jury:Greatest Closing Arguments in Modem Law,1998.David Paul Brown,The Forum:Or Forty Full Years of Practice at the Philadelphia Bar,2000 [ 1856].

——Michael S 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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